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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最近,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询问较多。 企业越来越重视运营合规性。 因此,我也搜索了相关案例,发现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经济赔偿的案例不少,而且也获得了成功。
那么,到底公司在月底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合法吗? 员工可以为此要求经济补偿吗?
【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
深圳地方:《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第七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必须取得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深圳当地工资支付规定对企业支付工资的时间有限制。 最好在每月7号之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由于某种原因”可以延长 5 天。 这个“有原因”要求并不高,如果确实无法在12号之前支付工资,则需要得到员工或工会的书面同意,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晚于22号。
光凭法律估计大家还是不太服气,我们来看看法庭案例是如何解释的:
【我们来看看判例】
如果不想看那么多案例,可以直接看黄色字体部分,或者跳到第三部分。
【情况1】
深圳某科技公司与郑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简介:约定每月1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2019年6月17日,公司尚未支付2019年5月工资。该员工于2019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结果:二审判决给予经济补偿。
【仲裁】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员工确认,根据双方协议及以往工资支付惯例,原告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2019年5月工资。根据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 该员工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这次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之日,该员工主张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因此,判决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理由与一审判决内容一致。
【案例2】
深圳市开凯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劳动争议案
案件简介:约定每月25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焦某在该公司工作近11年,公司一直在这一天发工资。 焦于2019年2月23日提出终止合同。
结果:支付仲裁裁决书; 缴纳一审判决额的一半; 二审判决应当全额赔付!
【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0.35元。
【一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工资必须在最迟的时间支付不得超过下个月22日,但公司每月25日向员工发放工资。 这是一起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案例。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同时法院认为,该员工已在该公司工作十余年,公司于每月25日向被告支付上个月工资。 该员工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双方对此已形成习惯或默契,公司不存在主观拖欠货款的情况。 原告仅拖欠工资3天,并未对职工利益造成明显损害。 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公司支付法定标准的50%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0.68元。
【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后的第7日。付款周期。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 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必须取得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五天。
据此,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劳动者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若因故无法在7日之前付款,可延长五天,即必须在每月12日之前付款。 超过每月12日支付的,不得超过每月22日,并须取得单位工会或职工的书面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支付2019年1月工资,构成未按时支付。
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5日支付工资,但该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是其本人及其家人的生活来源。家庭。 劳动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周期有明确规定。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否则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 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什么是“未按时”、什么是“未足额”没有灵活规定,也不区分“未及时”和“未足额”。 “及时”、“不够”是否已达到足以构成合同终止的严重程度。 因此,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支付职工2019年1月工资,构成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员工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原判公司应支付法定标准50%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改判,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案例3】
某某光学(深圳)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
案件简介:约定每月7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随后,该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公司工会申请将每月工资发放时间调整至22日。 该员工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提出终止合同。
结果:一审判决不予支付。
【一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7日支付工资。 被告称原告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每月支付工资。 原告解释称,由于原告经营困难,经工会同意,每月工资发放日期改为22日。 为此,原告提交了《公司变更工资支付时间申请书》和《工会关于公司申请变更工资支付时间的批复》。 本组证据表明,因生产经营困难、订单严重下降等原因,原告向工会申请每月22日发放工资,经工会同意,将于2018年11月执行。工会。 双方核定的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中国银行交易明细表显示,被告上述期间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至26日。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期限、支付日期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约定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必须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可以,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原告称,该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工会申请将工资发放日期调整为每月22日,并得到工会回复同意。 工资支付日期的调整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XX光学(深圳)有限公司无需向员工黄某某支付0.5元经济补偿金。
[工资应在哪一天支付]
从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公司“未能足额、按时支付工资”,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公司每月哪一天发放工资,将被视为“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呢?
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及法院判例的推理:
“如果工资是按月结算的,最迟应在下个月的7号之前支付工资。 但如果“因故”无法付款,可以延期5天,即12日之前,而这条“因故”要求不适用。 高的; 如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在12日之后付款,需得到职工或单位工会的书面同意,但即使有书面同意,也不能延长超过15天,即7天+后15天22号。“”
虽然月底发放上个月工资是行业常态,但存在经济补偿的隐性风险。 因此,建议公司将工资发放时间调整至至少22日之前,有能力支付的话则在7日或12日。 提前付款,否则您将面临巨额经济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