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预付款费用都有哪些规定?

2024-03-16
来源:网络整理

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造价服务费、进度款等均属于中期付款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在中期结算中有何规定?

10.1 预付款

10.1.1 预付款项用于承包商采购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购买或租赁施工设备、搭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比例不高于合同价的30%。 承包商的预付款必须专门用于合同工程。

10.1.2 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相当于预付款的预付款担保(如有)后,应向发包人提出预付款申请。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经核实后向承包人出具预付款凭证,并在收到付款申请后,向承包人出具付款凭证。

预付款应在收到合同后7天内支付给承包商。

10.1.3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促发包人支付; 付款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发包人未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自付款期限届满后第八日起暂停施工。 。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成本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商支付合理的利润。

10.1.4 预付款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内从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直至扣除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10.1.5 承包商预付款担保(如有)的担保金额将根据扣除的预付款金额相应减少,但在预付款全额扣除之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当在扣除预付款后14天内将预付款保证金退还承包商。

10.2安全文明施工收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按照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少于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10.2.3 承包人未按时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以催缴; 付款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承包人未付款,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2.4 承包商应当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项资金,并单独列入财务账目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承担。

10.3总承包服务费

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向承包商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 分包商进场后,剩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10.3.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的,承包人不得履行总承包服务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有)由承包人承担。

10.4 进度付款

10.4.1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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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承包商应在每个测量期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已竣工工程进度款的申请书一式四份。

详细描述您认为在此期间有权获得的金额,包括分包商完成的工作的价格。 支付申请内容包括:

1、已竣工项目的累计工程价;

2、累计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期内完成工程的价格;

4、期间完成的计件工资;

5、调整工程应付价款;

6、本期应扣除的预付款;

7、期间应缴纳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应缴纳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期间应扣缴的质量保证金;

10. 期间应付和扣除的索赔金额;

11. 期间应付或代扣(借)的其他款项;

12、期间实际应付工程价款。

10.4.3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进度款申请后14天内,根据测量结果和合同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 确认后,将向承包商发出进度付款证明。

10.4.4 承包商应在进度款支付凭证出具后14天内,按照付款凭证载明的金额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

10.4.5 逾期发包人未出具进度款证明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合同开发商。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按照承包商付款申请中注明的金额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

10.4.6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4.4条、第10.4.5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以催促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收取滞纳金利息; 3天内仍未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自付款期限届满后第8天起暂停施工。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7 出具的付款凭证如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者重复金额的,发包人有权更正,承包人也有权申请更正。 双方审核同意修改的,应支付或从本次应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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