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乔)5月6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时表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障义务。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额内向农民工垫付拖欠工资。未结算的项目资金。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有义务将劳务费用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并监督支付。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承担预支工资的义务。 发生农民工集体索要工资事件的,建设单位有义务会同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同时,须将相关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条例》还明确,劳务费用应当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规定建设单位在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当实行分账拨付和监督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来源,确保劳动力成本分配到位。 “这也可以防止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拨给施工总承包商,而施工总承包商将这笔钱挪作他用,对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 该负责人说道。
该负责人提醒,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建设单位将承担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利法律风险' 工资在拖欠范围内。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将工程款中的劳务费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面临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工程的法律风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罚。
相关新闻""
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将劳务费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监督。农民工按时足量。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限额内垫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建设单位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程拖欠工资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管理,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农民工。 发生农民工集体索要工资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