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 不少企业因“免费贷款”而未能申报纳税,构成逃税! 应关注公司向个人借款的情况。 严密调查即将开始! 这样的公司应该小心。
多家企业“免费贷款”被审核!
近日,嘉兴市税务局、舟山市税务局分别公布了一起企业无偿借款被稽查案件,罚款金额相当可观。 经常借钱的企业需要注意:
案例一:
经查实,嘉兴***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无偿贷款未按申报金融服务收入视同销售服务纳税。 少缴增值税共计0.5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02.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少缴税款0.02元的单位处以50%罚款6133.01元。
案例2:
未按规定将2016年至2018年贷款利息收入和车辆销售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利用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0.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75.41元、印花税23.3元和企业所得税。 04元。 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漏税行为。 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0.71元。
可见,企业无偿借贷的风险是巨大的。 一旦被查,不仅需要纳税,还要缴纳巨额罚款。
公司给个人贷款付息时要注意这几点!
1、必须有贷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真实,合法、有效,不涉及非法集资。 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2、取得合法有效的证件
支付贷款利息,须取得银行开具的计息单或增值税正式发票;
如果支付个人利息,需要到国税部门开具利息发票,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利息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列为债务红利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税率为20%。
4.个人须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向他人出借资金获取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 各种职业所得和借款资金,按照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向他人出借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5、借款人为个人股东的,需遵循关联利息扣除标准
如果贷款是公司向股东贷款的,则支付给个人股东的利息必须按照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向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下列比例和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的,本期及以后年度不得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1)金融企业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向股东支付的利息金额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必须注意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