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05]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分行、深圳市中心分行;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流程》 《支付系统(试行)》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向你们印发,自小额支付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各地系统参与者通报,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doc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办理流程(试行).doc
3.中国现代支付系统运营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5 年 11 月 5 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快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并进行资金净额结算。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营者。
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直接相连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一级以上中央分行(银行)。地(市)级。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而是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分行(银行)。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结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异地借记支付业务,以及低于规定起点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在不同城市的处理中心的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支付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应当在线进行。 如果出现上网中断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使用磁介质。
第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同城信用支付业务,信息由付款行发起,经过付款清算行、同城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最终到达收款银行。银行。 对于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信用支付业务,信息由付款行发起,经过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全国处理中心、收款银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终点为收款银行。 。
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信息由收款银行发起。 经过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支付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原始收款信息。 路径返回到集合线。 对于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信息由收款行发起,经过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全国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支付清算行、支付行。 ,付款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发送确认信息,并按原路径返回收款银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银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信用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收款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代收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收款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付款银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银行所属城市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收款银行同城处理中心是指收款银行所属同城处理中心。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结算,支付即为最终的、不可撤销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净额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净额借记支付业务收款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者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具有相同的支付效果。 当支付业务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时,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有效性,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有效性; 当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时,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有效性,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有效性。
第十三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确认后生效。 支付业务信息应当在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中进行确认,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进行编译和加密。
第十四条 支付业务信息加密分为国家加密和本地加密。 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和城市处理中心之间传输,并增加本地加密。 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全国处理中心之间传输,并采用国家加密技术进行加密。 全国秘密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地方秘密存款由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方,对直接参与者设定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参与者及其间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收入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净借方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控制其支付业务的净借方余额而设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行。 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结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和运营管理需要,可以暂停小额支付系统。 实施停机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公布系统停机时间和启动时间。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及其参与者的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下列银行间支付业务:
(一)普通信贷业务;
(二)常规授信业务;
(三)实时授信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常规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 普通信用支付业务是指付款银行向收款银行发起的支付业务。 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一)交换;
(二)委托代收(退回);
(三)代收代付(退回);
(四)国库授信及转账业务;
(五)网上银行信用支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信用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期信用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银行发起的批量支付业务。 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一)工资支付业务;
(二)保险、养老金缴费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信用支付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时信用支付业务是指付款银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将确定的金额实时记入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一)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信用支付服务。
第二十三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银行向付款银行发起的托收业务。 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一)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及汇款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借记付款业务是指收款银行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银行发起的批量托收业务。 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一)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的征收;
(二)国库批量抵扣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银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的金额实时记入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 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一)个人储蓄兑换业务;
(二)公开赎回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服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清算组织接入并办理收付款支付指令的传递和交换。 小额支付系统接入同城清算系统,办理同城净额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兑换业务,应当按笔实时实现收款行与付款行之间的利润分成。 收款银行与付款银行之间的手续费和利润分配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设定和调整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信用支付业务金额的上限。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 收款银行开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录借记收款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
收款人未注明还款时间的,收款银行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基准时间。 借方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且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及小额支付系统中断日,扣款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将顺延。
第三十一条 付款银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经核实后应立即按照协议办理扣款。 支付清算行应在借方回执信息返还期限届满前出具回执。 支付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成功扣划全包借方支付业务的,应立即返回借方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二条 支付清算行逾期未退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将在到期日次日自动注销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若该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取消,收款行可将该批次借记业务重新提交至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和审核管理。 对于有疑问或错误的支付交易,应当使用查询和响应格式消息,至少在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 核查银行最迟应于收到查询信息之日的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对查询信息进行核对。
第三十四条 付款行需要取消已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单据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单据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 支付业务未纳入净额结算的,应立即办理取消; 若支付业务已纳入净额结算,则不可取消。 申请取消只能取消批量套餐,不能取消批量套餐内的单笔付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收款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收款信息。 当发起行未能及时收到收款信息时,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销指令,取消尚未计入净余额的实时支付业务。 当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收款行的收款信息和发起行的冲销指令时,将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拒绝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并通知发起银行和接收银行。 。
第三十六条 收款银行已开具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者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报文申请停止付款。 付款银行收到止付通知后,至少应在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答复。 若未出具借记确认信息,付款行将立即停止付款; 如果已发出借方确认信息,付款银行不会停止付款。 您可以申请停止支付整个包裹或批量包裹中的单次付款。 如果止付申请为全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银行返还普通借记付款业务单据和普通借记付款业务单据。
第三十七条 已确认并计入净额结算的普通信用支付业务、常规信用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付款银行需要退还单据的,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退款申请。 收款银行收到退回申请后,应于当日或者至少在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答复。 若收款银行尚未存入收款人账户,将立即办理退款; 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予办理退款,并通知付款银行,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银行可以申请整个包裹的退回,也可以申请批量包裹中单笔付款业务的退回。 收款银行应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银行查询收到的错误支付业务,然后办理退款。
第三章 净借项限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净借方限额由授信限额、担保物价值和划转资金组成。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直接参与者的信用状况核定的、给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的授信额度。 本办法所称抵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担保小额净值清算的央行票据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优质债券。资金。 本办法所称存放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保证小额净额清算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直接参与者提供的担保物和划转资金。 但当直接参与者遭受信用风险,无法偿还小额支付业务净借方净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使用抵质押和锁定资金。
第四十条 授信额度和担保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设定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划转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定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结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设定一定比例的净借记限额在全国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分配。 基于直接参与者的业务处理需求,小额支付系统可以在全国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平衡其净借记限额。
第四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在全国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实时查询其净借记额度和可用额度。 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净借方限额可用额度预警值,并对净借方限额预警进行监控。
第四章 净额结算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全国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净额处理,市处理中心对同市业务进行净额处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贷记和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次包为净额结算依据,实时贷记和借记支付业务以收款包中的成功交易为净额结算依据。
第四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审核的支付业务,根据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进行净额清算。 小额支付系统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收款、定期借记收款业务排队等候净额处理; 实时贷方收据未通过净借方限额审核的,实时借方收据业务将被拒绝。
第四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净额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从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直接参与者可以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的最前面。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同城、异地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收据、定期借记收据业务的最长排队时间。 如果支付业务排队净额处理的等待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小额支付系统将自动取消支付。 遇法定节假日,业务排队净额处理的最长时间将顺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采用多个直接参与者之间排队支付服务的多边撮合机制,防止业务“僵局”,提高支付效率。 全国处理中心匹配处理异地排队业务,城市处理中心匹配处理同城排队业务。
第五十条 异地业务日净额报送清算的次数和次数,由全国处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同城业务报清算的当日轧差数量和时间由本市办理。 该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规定设立。 跨区域业务和同城业务当日最后净额报送时间由全国处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规定。 净值提交清算的数量和时间可以在白天进行调整,即时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同城及异地业务每次清算时将净额送至全国资金结算处理中心。 但当系统出现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小额支付系统可能会暂时使用净额作为临时依据。 充值处理,故障恢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净额清算,但每天仅形成一笔异地业务净额清算和一笔同城业务净额清算。 法定节假日后的首个大额支付系统将在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全国处理中心收到同城与异地业务净额差额后,应当立即进行清算。 如果强平账户持仓不足,则按以下队列处理:
(一)错误账务更正;
(二)紧急大额款项(救灾、备战资金);
(三)日间透支利息及支付业务费用;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净额净额;
(五)净额较小的;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移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以支付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立即筹集资金:
(一)向上级机关申请资金拨付;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
(四)通过再贴现或者票据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十四条 清算窗口期间,已募集资金按照下列顺序清算:
(一)错误账务更正;
(二)紧急大额款项(救灾、备战资金);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及支付业务费用;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的净额净额;
(6)净额较小;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移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风险防范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实施借方控制。 当清算账户借方受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至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不受理网状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同城清算系统轧差业务。 清算应当完成。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注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全国大额系统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注销指令。 自撤销令生效之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将停止接受涉及直接参与者的所有支付服务,但清算账户仍将进行小额净额清算。 撤销指令生效之日起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结束时,当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自动撤销该账户; 当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将推迟清算账户的注销。 账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零。
第五章 日常裁剪及年终处理
第五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每日断点时,全国处理中心通知各地市处理中心进行每日断点处理,并报送该城市最近一次异地业务的净额余额。结算日。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减日通知后立即处理减日,并将当日最后一笔同城业务的净额报送全国处理中心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截期后,小额支付系统将于次日进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服务。
第五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及异地业务净额清算完成后,全国处理中心应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城市处理中心处理的同城业务净额清算金额。当日及已清算的异地支付业务信息。 。 对于差异,市处理中心将根据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全国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城市处理中心将与其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清算支付业务信息。 对于差异,直接参与者将根据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全国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结算日为当日但净额结算日的所有小额支付业务的净额信息不在同一天的将根据直接参与者进行汇总并分发给每个直接参与者。 收到信息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应会计业务部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超额储备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的差额以及延迟的日期清算。
第62条大型支付系统的一天结束时,在国家加工中心达成了审判余额之后,它将在当天下载小型付款业务的会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财政部。
第63条:在收到国家加工中心下载的会计信息之后,会计业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实现审判余额。 如果试验计算是不平衡的,则将转移到待定的注销过程中,并将会计详细信息下载到国家验证中的国家处理中心,并在验证后调整帐户。
第64条在年底,国家加工中心实现了审判余额之后,它将将小型付款经常账户的余额转移到付款和清算经常账户,并下载付款余额和清算的余额经常账户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应会计业务部门。 与财政部联系。
第6章纪律和责任
第65条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营商和参与者应遵守这些措施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和改善紧急响应机制,并确保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操作以及正常处理商业。
第66条参与者收到净信贷付款业务或借方付款业务收据信息时,他们应将确认的收款人帐户信用。 任何违反法规并延迟客户资金并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人,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67条获得普通借方付款业务或定期借记付款业务的参与者应在指定时间内确认并退还收据信息。 如果未及时退还收据信息,影响了客户资金的使用,则客户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情况很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通知或警告客户,甚至命令客户退出付款系统。
第68条参与者在处理付款业务查询和审查时应使用规定的格式消息,并进行及时的查询和评论。 任何违反法规并导致客户和其他银行资金延误的人应根据法律责任赔偿; 如果情况很严重,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通知或警告他们,甚至命令他们退出付款系统。
第69条参与者应在处理付款停止付款时使用规定的格式消息,并应在收到停止付款申请后及时停止付款。 任何违反法规并向客户和其他银行造成财务损失的人应承担根据法律的赔偿责任; 在严重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通知或警告他们,甚至命令他们退出付款系统。
第70条如果参与者从付款银行收到了付款业务的申请,并且收款人的帐户未归功于参与者,则参与者应立即处理申报表。 收到错误的信贷付款交易的参与者应立即询问付款银行并处理汇款退款。 任何违反法规并向客户和其他银行造成财务损失的人应承担根据法律的赔偿责任; 在严重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会通知或警告他们,甚至命令他们退出付款系统。
第71条直接参与者应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制,并加强对可用限制的预警监视。 如果直接参与者由于不足的净借记限额而无法及时处理付款业务,从而延迟了客户和其他银行对资金的使用,他将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72条直接参与者应在其清算帐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解决该机构及其附属间接参与者的支付业务的基金结算。 如果直接参与者的流动性不足,导致付款系统多次打开清理窗口,则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控制其清算帐户; 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可以通知,警告甚至下令退出付款系统。
第73条参与者应正确保留加密设备和钥匙以防止泄漏。 如果钥匙由于存储不良而被泄漏,导致财务损失,则负责方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故意泄漏钥匙的情况是严重的,则应根据法律对犯罪负责。
第74条如果参与者由于工作错误而延迟了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了客户和其他银行对资金的使用,则他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75条如果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忽略了其职责或在处理小额支付业务方面犯了重大错误,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则应实施纪律制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篡改小额付款如果资金在系统业务中挪用,则应没收非法收益,并应对纪律处分制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76条通过小型支付系统处理付款业务的每个参与者应按照法规支付汇款费。 微型票据系统针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并实施指控的参数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求进行调整。 小型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规定。
第77条如果直接参与者采用间接方法来接收小额支付业务,则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型支付系统的特殊代金券,并将其包括在重要的空白优惠券中。 小型支付系统的特殊优惠式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和印刷。
第78条国家加工中心和城市加工中心应在线存储付款信息至少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 离线存储时间付款信息基于类似会计文件的时间。
第79条第79条的信用额度和抵押品的管理措施以及小额支付系统中的直接参与者以及处理支票存款和检查小额支付系统中的拦截的措施,应由人民分开制定中国银行。
第80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和修改。
第81条这些措施应从小型支付系统运营之日起进行试用基础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总部
2005 年 11 月 5 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部
200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