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合同

2024-03-22
来源:网络整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过去相当一段时间,无论是电视还是报纸,我们经常看到农民工微笑着数工资的场景。 今后,这样的镜头不仅不会被视为新闻,还可能成为雇主违规的证据。

↗就是这样的照片。 说实话,小编上演了很多照片。

为什么? 因为国务院颁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关于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明确要求实行分账管理。 除限额以下工程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约定人工费用等金额或者比例,并明确支付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总承包单位:及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至专户

总承包商:定期向银行提交批准的工资支付表

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意见》由7个部分、27条具体措施组成。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将政策全面落实到项目建设全过程、全链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全。

除上述推行分账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外,《意见》还明确了以下重要制度措施:

严格合同管理,形成刚性约束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根据需要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坚持“先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规范实名登记,加强用工管理

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汇总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对承包工程农民工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台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工资全部发放后3年。 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该部门提供依法保存的材料。

完善押金制度,工资专项发放

押金可以储存或用保函代替。 本着“不欠费可减,有欠费可增”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管理。 竣工后,不及时退还欠费,既引导企业保证工资支付,又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工程付款担保,有效防范风险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向施工总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担保。 具体担保形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时,将依法按照约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坚持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建筑总承包商负责分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人直接负责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引导、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和依法维权能力。 加强组织领导,把工资支付作为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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