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2024-03-23
来源:网络整理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 《意见》拟规定,普通门诊将覆盖所有参保职工,缴费比例从50%起。

意见指出,要增强门诊互助保障功能。 建立健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公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总体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比例50%起。 随着基金承受能力的提高,保障水平将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根据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计算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限额,并与住院缴费政策做好衔接。

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探索逐步扩大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纳入部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和特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对于一些需要在门诊进行且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以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随着门诊互助保障机制逐步完善,探索由疾病保障向费用保障转变。

意见要求完善个人账户记入方式。 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记入方式和记入等级。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从统筹基金中按固定金额划转,划转金额按地区改革时基本养老金的2%左右计算,今后不再调整。未来几年。 个人账户分配的具体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指导协调地区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核算结构调整后,调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将减少,主要用于支持和提高门诊互助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提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意见。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保单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自付费用。 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探索个人账户为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医疗保健消费以及其他不属于个人缴费的支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健全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统计收入支出信息。

意见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系统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使用,确保医保资金稳定运行和制度保障有效。 严格执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审核。 加强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建立资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诈骗、保险诈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创新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方式,完善医疗服务监测、分析和评估体系,指导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按照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实现门诊医疗异地结算。 通过配合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期处方制度等,引导参保人员第一时间到基层就医。 结合完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

意见还指出,完善适合门诊医疗特点的付费机制。 基层医疗服务实行按人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对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 对于不适合的服务打包付费,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积极使用疗效准确、价格合理的药品。

意见指出,要增强门诊互助保障功能。 建立健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公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总体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比例50%起。 随着基金承受能力的提高,保障水平将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根据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计算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限额,并与住院缴费政策做好衔接。

各地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探索逐步扩大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纳入部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和特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对于一些需要在门诊进行且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以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随着门诊互助保障机制逐步完善,探索由疾病保障向费用保障转变。

意见要求完善个人账户备案方式。 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记入方式和记入等级。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个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从统筹基金中按固定金额划转,划转金额按地区改革时基本养老金的2%左右计算,今后不再调整。未来几年。 个人账户分配的具体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指导协调地区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核算结构调整后,调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将减少,主要用于支持和提高门诊互助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提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意见。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保单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自付费用。 可用于支付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自费费用。 探索个人账户为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医疗保健消费以及其他不属于个人缴费的支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健全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统计收入支出信息。

意见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系统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使用,确保医保资金稳定运行和制度保障有效。 严格执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审核。 加强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建立资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诈骗、保险诈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创新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方式,完善医疗服务监测、分析和评估体系,指导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按照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实现门诊医疗异地结算。 通过协同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期处方制度等,引导参保人员第一时间到基层就医。 结合完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

意见还指出,完善适合门诊医疗特点的付费机制。 基层医疗服务实行按人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 对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 对于不适合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以按照项目进行支付。 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积极使用疗效准确、价格合理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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