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抚养费隐瞒真实收入索要每月8万余元?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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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收入以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

每月索要8万多元赡养费?

您是否因经济收入低而需要减少子女抚养费?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双方

真可谓“谈赡养费就这么严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观念的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 夫妻之间因离婚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2016年《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除了财产纠纷,96%的离婚案件都涉及子女抚养问题。 那么,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该如何计算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结的涉及赡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隐瞒真实收入以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

赡养费不能少吗?

上海女孩李女士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随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但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两人在生活中的分歧越来越大,经常吵架。 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东北老家,从此不再与李女士住在一起。

2017年,王先生认为双方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提出抚养儿子。 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分居期间儿子是她抚养的,离婚后也应该由她抚养。 她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并补足分居期间的赡养费。

但王先生不同意。 他说,回到东北后,他没有稳定的工作。 如果儿子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只能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 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和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每月底薪7000多元,实际工资5000多元。

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判决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自2015年3月起补足欠款。至2018年11月,支付的赡养费为4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只能证明其基本工资,以及未如实提交的奖金和津贴等收入。 她向法院提交了王先生名下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详细账目。 上海一中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一直缴纳公积金,缴存基数从7000多元开始逐步增加。 2018年10月以来,缴费基数已达余元。 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声称自己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 但从其公积金缴纳情况来看,2015年3月离职后,他至少从2016年2月起就有稳定工作,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多元增加到目前的多元。 可见,王先生并没有恪守诚信原则。 作为一个父亲,养育孩子是他的职责,也是做人的根本。 他因分居而逃避和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不是一个父亲应该做的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原审确定的赡养费过低,应予以调整,据此判处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以弥补拖欠的赡养费。 六万多元。

除了赡养费之外,我们还应该支付高额的生活费吗?

不应无限期地增加一方的负担

2008年,宋女士与比自己大18岁的黄先生(新西兰籍)登记结婚。 不久之后,宋女士生下了儿子。 他们本来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两人因年龄、性格、文化观念的差异逐渐产生矛盾,最终于2016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一致认为,离婚后,儿子将与宋女士住在一起,黄先生从2016年6月起每年支付5.5万美元的赡养费,直至儿子年满18岁。

几天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规定黄先生除每年支付儿子5.5万美元的赡养费外,还应支付宋女士父子在上海居住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移民澳洲前的费用,包括租房、日常生活费用等,加上补习班的费用合计每月元。

2017年,宋女士将黄先生告上法庭,称黄先生虽然迄今为止已经付清了儿子的子女抚养费,但未能按照约定全额支付她和儿子移民前在上海的生活费用,并要求黄先生遵守协议。 协议规定,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生活费按每月8.3万元标准支付。

黄先生认为,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宋女士曾表示将在2016年底带着儿子移民澳大利亚。因此,双方根据离婚协议,设定了每年5.5万美元的赡养费标准。他们儿子在澳大利亚生活和学习的费用。 同时,应宋女士的要求,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后六个月内、她和儿子移民澳大利亚之前,黄先生将继续按照宋女士期间的生活水平支付相关费用。结婚后,每月需要支付8.3万元的生活费。 条款。 黄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赡养费和生活费,不同意宋女士的要求。

对于生活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黄先生的说法合理,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在2016年12月底前将其他财产出售处置,这也证实了黄先生的主张。黄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 经审查,黄先生应支付这七个月的生活费共计58万余元。 黄先生实际支付了56万元。 因此,一审判决黄先生还应赔偿宋女士2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宋女士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宋女士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活费的支付期限,移居海外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她和儿子在2016年底之前没有移民到澳大利亚。根据协议,黄先生应支付他们随后在上海逗留期间的生活费。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黄先生支付的赡养费明显高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宋女士对自己的生活和抚养也应该有自己的责任和贡献。儿子。 关于生活费的期限,虽然离婚协议书上没有明确约定期限,但从案件事实来看,黄先生不可能无限期地支付如此高额的费用。 如果宋女士带着儿子长期居住在上海,懒得去澳大利亚居住,如果没有约定期限,黄先生就要支付长期费用,这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符合常识。 因此,一审法院参照离婚协议书其他条款,认定该期间终止于2016年底,合理、正确。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我没有固定收入,我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一项法律义务

张女士与赵先生以自由恋爱关系结婚,并于2008年生下女儿。但好景不长。 女儿1岁多时,两人因生活矛盾离婚。 2009年5月,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350元赡养费。 但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没有支付过赡养费。 转眼间,女儿已经10岁了。

2018年,女儿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赡养费,共计余元。 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赡养费,从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张女士称,她为女儿支付的所有子女抚养费都是她探望女儿时以现金支付的。 此外,她已有两年多没有工作,身体状况不佳。 她只能打一些零工,月收入只有2000元。 她无法这样做。 增加子女抚养费。 对于张女士的辩护,赵先生表示,他从未收到过张女士的赡养费,张女士也很少去看望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因张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赡养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意见,不予采纳。 随着女儿长大,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应的开支也会大幅增加。 女儿要求调整子女抚养费也是合理的。 一审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张女士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并补充赡养费余元。元。 。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给她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她无力承担,因此请求将金额减至800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认为自己现在无业,只是打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子女抚养费。 但其仅提供了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作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社保缴纳记录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就业的直接证据。 事实上,张女士本身完全有工作能力,应该积极寻找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高自己的经济能力,以便更好地承担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察

应该给予多少赡养费应根据多种因素来考虑

我国《婚姻法》第37条对赡养费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纠纷案件中仍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 对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总结了一些相应的审判思路。

一是赡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之间的关系。 赡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但不同学校的教育费差异较大。 私立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费用较高,一般协议或法院判决中规定的赡养费难以承担。 同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是否同意孩子就读这样的学校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同样,一般赡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种类和医疗费用也是有限的,当发生重大疾病时,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二是如何确定是否需要增加子女抚养费。 目前,托管人要求增加赡养费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发生。 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理由有很多,比如孩子入学、出国、物价上涨、生病等,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受能力、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需要增加子女抚养费以及增加的数额。

三是如何认定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近年来,赡养费一方因经济状况变化而拒绝增加赡养费或要求减少赡养费的案件越来越多。 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赡养费一方的收入情况。 但实践中,存在伪造劳动合同、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缴纳的社保费和银行卡上的工资明细清单来判断收入的真实性。 在涉及解雇的案件中,法院还将调查解雇是否是由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发起,以及是否存在为了逃避支付子女抚养费而辞职等情况。

四是离婚前夫妻分居时,不与子女同住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以及应支付的数额如何判断。 在本案中,除了父母的承受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况以及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配偶双方是否经济独立、父母是否抚养孩子等。子女拥有共同财产的控制权。 对父母的权利、不与孩子同住的父母是否补贴家庭开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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