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该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存在资金往来。 贷款期限为两年。 目前尚未签订资金交易合同。 我公司两方之间的资金借贷需要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这些措施。 此外,36号文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资本交易,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均属于增值税应税活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l 如果缴纳,则需要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l 如果是无偿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原则上需要视同销售,资金出借人须作为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附加说明: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免征增值税。 (注:本文件主要明确“集团内单位”的“无偿贷款”是“免征增值税”,即无偿贷款不视为销售。)此外,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卖方销售劳务时,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据此,如果上述情况属于有偿贷款,生息人需要如实开具发票,付息人需要将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如果贷款是无偿的,并且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原则上,贷款人由于没有利息收入,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或开具免税发票。
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与增值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统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应税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措施并不得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是用于公益性或者针对公众的服务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收取款项的,收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未付款的,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收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 获取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产品名称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