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又称罚息,具体是指因借款人未能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未偿还贷款的罚息。 “逾期利息”对应的是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 “逾期”的形式既包括贷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也包括仅偿还部分贷款的情况。 前者是指全部贷款构成逾期,后者是指贷款的未偿还部分构成逾期。 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贷款,都对借款人应支付逾期利息持积极态度。 关于金融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贷款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不遵守合同的情况。 借款用于其他用途时,必须缴纳罚息,罚息利率高于合同规定的借款利率。 关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下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和借款人可以约定逾期利息,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借款人应当承担逾期还款责任,或者主张借款人在资金占用期间按照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贷款期限利率支付利息。
2、无息贷款贷款人可以要求逾期还款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吗?
《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贷款和民间借贷。 该条规定,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并不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前提。 即使没有协议,贷款人仍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兴趣。 同时,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支付并不以贷款期间收取利息为前提。 即使是无息贷款,贷款人仍可以要求逾期还款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3、贷款合同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法定利息?
贷款合同逾期利息不构成法定利息。 原因如下:逾期付款与逾期付款不同。 逾期还款利息与滞纳金利息非常相似,两者的相关规定也经常相互参照适用,但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债权人付款。 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任何合同法律关系。 逾期付款的结果是债权人因债务人逾期付款而无法获得应得的资金利息,因此将其认定为法定利息更为合理。 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其基本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与金钱债权的区别在于,借款合同是贷款人转让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并获得利息收入,借款人为该使用权支付一定数额利息的合同。一定时期内的资金。 可见,利益是双方的共识。 约定资金使用价格。 因此,将逾期还款利息认定为法定利息与贷款合同双方的初衷不符。
4、贷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法定违约金?
贷款合同逾期利息不构成法定违约金。 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并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由此可见,当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承担违约金责任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 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责任不适用。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废除了法定违约金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贷款逾期归还违约金,则不存在适用法定违约金的空间,逾期利息自然不构成违约金。法定违约金。
5、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是否适用于逾期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以协议为准,但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限于四倍。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即,“合同成立时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适用于逾期利率。这是因为如果只规定贷款期间最高利率为市场报价的四倍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利率,逾期利率超过此标准,贷款期内最高利率将无效。贷款期限短,逾期利率过高,规避利率上限规定。
6、借款人和贷款人对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 贷款人能否以逾期利息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合同部分的违约金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并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质; 当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 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应当体现补偿性质。 参照民法典上述规定,按照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计算的损失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按照约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计算的损失超过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因此,无论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约定逾期利息作为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逾期利息都应以补偿贷款人损失为主,并以惩罚借款人为辅。 逾期利息低于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金额,但增加的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已确立的。
7、私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了贷款期限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息是否可以在贷款期限利率基础上加30%-50计算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利率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贷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它有两个含义。 首先,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还款利息。 二是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贷款人按照贷款期内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理由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借款人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违约金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如果适用持续履约,则不存在加息的依据; 适用损失赔偿或违约金的,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应为实际损失。 除按借款期间利率计算利息外,没有其他计算实际损失的依据。 如果按照贷款期间加息的一定比例来计算逾期利息,则缺乏证据法的支持,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
8. 滞纳金利息应计算到什么时候?
关于逾期还款的计息期限,逾期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为贷款逾期之日,一般为贷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逾期贷款的利息应计算至贷款偿还之日。 理由是: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损失补偿。 借款人的违约状态一直持续到贷款还清为止,因此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直至全部还款完毕。 或赔偿损失。 虽然《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案)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双倍支付债务利息。延迟履行期间。 但借款人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的继续。 本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重复支付的计算方法,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了明确。 《执行程序》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与逾期还款利息的标准及计算不存在冲突或重复。 两者可以分开应用。
9、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的,两者可以一起使用吗?
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则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确定逾期利息的数额,这使得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当借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就逾期利息和逾期还款民事责任的违约金达成一致时,两种违约金实际上是并存的。 虽然两者本质上都是违约金,但适用的条件并不相同。 不一样。 逾期利息聚焦“利息”,衡量资金成本; 违约金注重“保证”,旨在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但为了维护公平原则,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当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两者结合使用的结果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的四倍。合同成立时的报价利率,即折算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根据借款本金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金额。 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实践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 尽管这些费用的名称不同,但本质上仍然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 的代价。 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的形式体现。 因此,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上述费用大多是双方为了规避国家利率保护上限而设定的。 因此,在考虑是否支持时,应与逾期贷款结合起来。 利息和违约金一起考虑。 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及上述其他费用的,其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的金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过量的。
11、借款人和贷款人仅约定违约金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逾期利息。借款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未约定逾期利率和贷款期内利率的,贷款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按照参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标准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借款人与贷款人仅约定违约金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违约金约定不能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 因此,贷款人依据上述规定不仅主张违约金,还主张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最终支付结果的认定,不得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上限,即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12、借款人和贷款人均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但贷款人仅选择其中一项主张的,是否仍应适用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无论是贷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罚款还是所谓的“其他费用”,它们对于司法保护上限的计算标准都是相同的,即年利率为四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倍数。 但相应的计算基础不同。 贷款期内利息按贷款总额计算。 逾期利息或逾期还款罚金按照逾期贷款金额计算。 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均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无论同时主张其中三项还是两项,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者如果您只索取其中一项,最终的付款结果将受到限制,即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13、贷款人同时索赔逾期利息、逾期付款罚金等费用时,最终付款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无论贷款人主张一项、两项还是两者兼而有之,三项,最终还款结果合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别确定逾期利息金额、违约金金额以及其他费用金额。 将三者相加后,即可判断该金额是否超过逾期贷款金额和上述年利率。 计算司法保护上限。 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来说,当贷款人共同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时,应首先分别确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数额,然后判断三者之和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的数额。 。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 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单独确定时,由于其上限标准相同,无需考虑每一项是否超过上述年利率上限。 以三者相加后的上限标准进行判断。 能。
14、如果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不明确,导致两者难以区分,应如何确定?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表述不明确,无法直接判断是逾期利息还是违约金。 例如,双方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则每逾期一天,利率按照……”“向贷款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包括利率和违约金。损害。 本案中,虽然名义上是逾期违约金,但利率是约定明确的,并根据逾期天数每天支付一定金额。 其形式和性质更接近逾期利息,不宜认定为违约金。
15、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引发诉讼,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费用连同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应当适用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
诉讼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判断利率是否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时,不应与逾期利息、违约金进行比较。 综合计算。 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共同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时,三者合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其初衷是控制借贷成本,防止贷款人以收费名义收取利息,以规避利率保护上限规定。 “其他费用”主要指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从性质上看,这些费用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成本,与利率的性质没有什么区别。 诉讼费用是贷款人为维护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而不是借款人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费用。 而且,诉讼费用的发生也并非不可避免。 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则不会产生这些费用,这与使用资金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费用不同。 此外,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纠纷时,原则上是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如果因借款人的过错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单独承担这部分费用更为公平合理。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逾期贷款(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偿还贷款的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天2.1%改为按合同规定贷款利率加收30%。贷款合同。 -50%;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罚息利率将由现行日利率0.5%改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50%-100% 。
对于逾期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的贷款,自逾期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收取利息,直至偿还本金和利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将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