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后,我来答

2024-03-25
来源:网络整理

我在研究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后自己来回答。

本人于2015年9月14日与富泰华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富士康科技集团龙华工厂上班。 由于2016年春节期间,我必须在2月3日至14日休12天年假,雇主于2015年11月开始将我的周末加班更名为“补工作”。年假有12天,不含3天法定节假日和4天周末。 工厂说还要补5天的工作。 于是用人单位就从我2015年11月扣除了两天周末加班费,12月扣除了两天,2016年1月扣除了一天,五天内总共扣除了40个小时的周末加班费,说是过年假期。 “补工作”并没有安排我补上被扣的当月的休假,也没有在次月的第7个发薪日支付双倍的加班费。

但富士康这种跨月甚至跨年的带薪休假安排,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但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以货币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扣缴。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工资。

上述法律法规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周末上班后,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双倍工资。 我周末上班,下个月发工资时,既没有双倍加班费,也没有补休。 显然,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

因为工资不能拖,补假也不能拖。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本意是体现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公平的原则。 周末加班,方便雇主的生产计划。 当月无法安排补休的,也将支付双倍工资。 工人的额外劳动。 但像富士康集团一样,很多车间往往有半年的生产旺季和半年的淡季。 如果在繁忙时间安排周末加班,淡季安排几个月的补休,工人岂不是永远拿不到双倍的周末加班工资吗? 当补偿和休假控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时,才能体现法律对劳资双方的公平和公正。 当补偿和休假延长数月时,利益天平就向雇主倾斜。 被诉人这种长达数月、数年的带薪休假安排不仅在法律上毫无根据,而且从常识上也不合理。

而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且期间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小时。 工厂过年放假12天,既不是国家规定,也不是个人请假。 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 应该支付正常工资。 被诉人要求我补交工作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进一步说明,被诉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春节年假期间跨月跨年休假属于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拖欠、克扣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人去过龙华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龙华街道劳动仲裁委员会(合同履行地依法受理)、观澜街道劳动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依法予以受理),但均驳回了申请,并书面不予受理。 通知书(这是法庭起诉所必需的),目前为止唯一的结果就是没有理由起诉,咬牙咽下案子。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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