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印发《实施细则》↓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兼职职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条 伤残军人、择业的军队干部、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退役军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在计算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低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最低标准计算基地在这个城市; 高于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标准计算。
第四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月缴的基础上按季、半年或者年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后,在进入享受待遇期限前可以申请退费。 具体退费条件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准。
第六条 参保人停止缴纳保险费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确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断付款后您可以享受福利的主要情况包括:
(一)连续缴费六个月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并补缴的,补缴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在中断领取后三个月内恢复正常领取并足额领取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待期连续计算。 超过三个月的,等待期从恢复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 连续缴费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两年以上(不含补充缴费)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前后三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关系。 人员自入学缴费当月起享受福利; 超过三个月的,设定六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参保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起算起按规定由医疗保险支付。从保险金缴纳月份开始。 偿还。
(五)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判断规则。
第七条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产前检查费用和分娩期间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绝育和再通。
第八条 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领取的生活费用。 难产主要包括女职工使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助臀助产和剖宫产(无医学指征且因社会和个人因素而应职工要求进行的剖宫产除外)的情况。 。
第九条 分娩并发症或者合并症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分娩过程中的分娩并发症或者内外科合并症。 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承担参保人员在怀孕期间因流产治疗和期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发生的相关费用,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标准范围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主要是指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的项目名称和缴费方式(包括限额缴费、定额缴费、按项目缴费、等)、付款标准或比例。
第十三条 参保人妊娠满28周(含)后采用腔内注射、水袋引产、药物引产等引产方式终止妊娠的,按规定支付引产、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单纯剖宫产费用。等项目并确定相应的待遇和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出现并发症或者合并症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分娩时发生并发症或者分娩时内外科合并疾病相关的支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进入或者离开企业职工关爱中心的职工,不得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其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合并核算,实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 共同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缴入国库,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实际融资率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理了解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领取待遇人数和给付情况。 同时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科学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生育津贴支出”账户,记录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费用。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管理,规范办理流程,充分利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险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增加生育服务的相关要求。 市结算中心要把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智能审核范围,加强对定额定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医保报销范围外(床位费除外)个人负担评估,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怀孕登记具体程序:参保人怀孕后,应当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网上办理生育保险怀孕登记,登记实际生育子女数。 无法获取实际孩子数,也无法获取网上出生的实际孩子数。 如果孩子人数不准确,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网上办理的,可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产前检查费和部分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不进行其他手术的,按照定额支付。 相关支付标准包括全额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医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支付标准的,指定医疗机构将另行向参保人收取费用; 医疗费用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医疗费用低于固定支付标准的,余额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出生、生育检查按照《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市卫生计生委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执行《天津市妇幼保健工作规范》(津卫妇幼[2016]104号)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实施剖宫产手术时,应当严格控制按规定进行剖宫产手术指征,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剖宫产手术。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废止。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