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2024-03-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为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普及应用,我国电子支付业务持续快速增长,电子支付市场参与者日益多元化,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大。 电子支付不断创新,应用深度不断推进,更加方便、惠及百姓,成为传统支付行业的有益补充。 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不可分: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解决了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财务结算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得电子商务的普及商业可能; 与此同时,依托电子化的商业资金客户数量增加,电子支付进一步发展。 因此,将电子支付纳入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必然。

《电子商务法》共89条法律条文,涵盖电子商务经营监管原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推广及相关法律。 职责等七章规范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活动。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共有11条,其中5条(第53条至第57条)规范电子支付,占《电子商务法》条文数量的5.6%。 字数达到6.5%,可以说,电子支付纠纷缺乏法律规定的现状被《电子商务法》彻底改变了。 内容涵盖“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免费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项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造成的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仔细查看法律规定就会发现,《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电子支付进行定义,也没有对电子支付进行界定。规定了本法规定的电子支付规则的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支付似乎也无可厚非。 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恐怕电子支付条款需要更仔细地审查。

01

支付方式与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的关系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金融产品、服务……不适用本法。” 粗略地讲,电子支付作为一种金融服务,第2条的规定似乎与电子支付条款存在冲突。 电子支付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会受到第2条的影响?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第二条排除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的情况。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产品和服务监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特别是一般电子商务的监管。 路径不一致,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但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支付的监管却并非如此。 一方面,这项服务需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完善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的监管,也是完善电子商务流程监管的必要条件。 部分。 因此,虽然此类电子支付的监管与电子商务的监管相对独立,但总体上是相互依存的,应该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

其次,从该条文本身的调整范围来看,第二条的例外情况主要排除了以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交易标的的情形适用电子商务法,如销售基金、保险、网络借贷、通过互联网等。 这种通过互联网销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因其交易主体的特殊性,与典型的电子商务活动不同,不适合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制。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类似于物流快递。 它们都是作为履行电子商务合同的一种方式,不属于第二条的排除范围。综上所述,第二条排除条款不适用于电子支付条款,电子支付条款普遍适用至少根据《电子商务法》。

02

电子支付术语适用范围的系统定位

考虑到电子技术的发展和资金的频繁流动,对“电子支付”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视角。 这两个概念的差异也对应着《电子商务法》分歧中电子支付条款的适用范围。 广义的电子支付是指一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债权债务结算和资金转移结算,无论资金流转的原因如何。 狭义的电子支付只是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来看的。 是指为了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付款人通过电子设备向收款人转移资金,履行价款交付义务的电子支付。 也就是说,狭义的电子支付仅指电子交易主体履行义务时的货币支付或资金转移行为,不包括不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货币支付或资金转移,例如支付宝等。 A 和 B 之间的贷款。网上银行转账并非狭义的电子支付。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法》的阅读和理解,参考立法资料和法律制度解释,认为电子支付术语应基于狭义的概念设定,因此其适用范围应限于电子支付场景。电子商务的目的。 。

电子商务结算方式_电子商务支付与结算_电子商务支付结算问题

从立法史的角度来看:严格定义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 第一次送审稿(以下简称初稿)中,将电子支付作为专章规定。 共有七篇文章。 与最终正式立法仅有的5条相比,主要删除的是初稿第三十一条中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第三十七条中的保留条款。其中,初稿第三款中的定义条款第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支付,是指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因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通过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根据初稿的定义,《电子商务法》下电子支付的概念前提是“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那么相应电子支付术语的适用自然也必须基于这一概念。 ,且所有条款只能基于狭义的电子支付。 支付领域无法延伸到广阔的电子支付领域。 虽然一审稿中的这一规定在二审稿后被删除,但在讨论现行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条款的适用范围时,仍可参照该立法草案,足见立法者的初衷。 方式。

从《电子商务法》内部制度来看: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一部分。 从《电子商务法》本身的结构来看,在初稿中,电子支付是在“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下单独设立的一个章节。 电子支付二稿后已连续五篇。 第二次审查稿在“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下,第三次审查稿、第四次审查稿乃至最终立法都在“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下,尽管章节名称不同。已改变。 变化,但无论哪个历史版本,电子支付都是在第三章中规定的,而第三章只规定了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物流快递三个方面。 可以说,电子支付条款在整个法律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的地位没有变化,结构表明它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一部分,被纳入《电子商务法》。

此外,从初稿中7条的独立部分,到后来的结构独立、条文减少至5条,也表明电子支付条款在法律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有所下降。 所以在初稿中也只是“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的电子支付条款。 由于条款较少且法律地位较弱,很难认为电子支付条款可以被解释为所有广义电子支付的共同规范。 换个角度思考,如果立法者有意扩大电子支付条款的适用范围,那么应该在条款中明示或者在结构中暗示,但无论如何,立法者不应该通过弱化来扩大电子支付条款的适用范围。该规定。 适用范围。 从《电子商务法》内部制度来看,应当认为,该规定的适用应以电子商务的狭义定义为目的。

从金融法律体系看:为后续立法奠定基础。 我国虽然制定了《电子签名法》等与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但电子支付的主要规则仍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规定,包括《电子支付指引》 (一)、《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些规定分散、层​​次较低,仅为部级规章,缺乏统一的纲要和高效的法律法规。 而且,随着转账清算市场的放开,现有支付市场将发生重大变化,电子支付单独立法的呼声不断。 如果《电子商务法》对电子支付作出通用性规定,可能会压缩未来立法的空间,增加未来立法中出现法律体系一致性问题的可能性,阻碍电子支付统一规则的制定。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支付法中纯粹的监管规范保留条款被纳入初稿,但在后续草案中被删除。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金融产品和服务……不适用本法”也可以作为旁证。 如上所述,将电子支付纳入《电子商务法》是以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为基础的,因此电子支付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超出电子支付条款的立法目的和不能将其立法为电子支付的一般规则。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电子商务法》本身的立法历史、《电子商务法》本身的法律结构,还是从金融法体系中电子支付条款的结构来看,电子商务中的支付条款《电子商务法》无论其有效性和适用范围如何,该条款均应仅限于电子商务目的,不能扩展到所有电子支付服务。

03

司法扩展电子支付条款的可能性

实践中,第三方支付与银行支付服务纠纷频发,说明现有规则对于电子支付的供给存在不足。 一个旁证是,过去六个月,多部关于电子支付的司法解释不断修订制定。 司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具有实用性,往往是因为审判实践中对规则的需求和统一裁判的需要。 特别是2018年6月,《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涉及银行卡的常见民事纠纷。 电子支付术语有很多重叠之处。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审议修改和快速颁布,征求意见稿还需要处理好与电子商务法的衔接问题。 因此,《征求意见稿》尚未成为生效文件。 司法解释。

面对目前电子支付规则的缺失,尤其是非电子商务目的的电子支付情况,《电子商务法》的标准很可能会被法院扩大和适用。 一种可能是,一些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没有严格审查法律,而是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作为司法规范。 这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另一种可能是法院意识到《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条款的局限性。 在裁决争议时,参考《电子商务法》规范,但不直接援引其作为裁判依据。 相反,它指的是《电子商务法》。 “作为解释标准,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作为判断依据。例如,发生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时,可参考《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第五十七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支付服务提供者,而不是遵循一般侵权的做法,让用户证明支付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此外,《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也将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关注《电子商务法》中的规则。 当面临现行法律条文缺乏、无规则可循时,将借鉴《电子商务法》》制定规范的司法解释,从而实现电子支付规范的普遍适用。 《电子商务法》适用于所有电子支付。 由于最高法院无权制定监管规范,此类规范仍由监管部门制定,因此此类电子支付条款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配置。 此前征求意见后可能出台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实现《电子商务法》电子支付规范对一般银行卡纠纷的拓展和适用。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虽然只有5条电子支付条款,仅适用于电子商务目的的支付,但这些条款对于支付行业的从业者和研究人员来说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更新和创造了支付领域的一些法律,另一方面,它也代表了通用支付体系未来的立法方向。 它的规则需要更详细地阅读我们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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