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如今,很多人下班或者放假的时候,都要盯着微信等社交媒体来查看相关任务信息。 当你看到公司的任务通知时,你要做好准备,进入工作模式; 当您看到客户信息时,您必须立即回复、解答或沟通。 为此,不少人感叹自己“24小时工作”。 占用了工人大量的休息时间,消耗了精力,但很多单位却忽视了工人额外的努力,认为查微信、回复消息是“轻松”、“随意”的事情。 而且,这些事情不是在工作场所做的,不是单位安排的,就不算是正式的加班。
请问: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长时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是否可以算加班?
读者:蔡庆峰
读者蔡庆峰: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在正常工作日或者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传统意义上,加班的判定标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的安排,二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三是从事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如今,工人的工作模式变得越来越灵活。 他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力。 他们不再局限于雇主提供的工作地点和办公工作站。 特别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使用微信等。 像社交媒体这样的东西发挥作用并不罕见。 对此,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不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就简单否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加班。 判断标准与传统意义上的加班不同。 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要看工人是否提供了实质性的工作内容。 如果通过社交媒体进行简单回复或一般性简单交流,不应视为劳动者贡献了实质性劳动内容。 二是看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如果在工作中使用社交媒体明显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而不是暂时性或间歇性的,则可以被视为明显占用了工人的休息时间。 三是看是否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即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特点。 符合以上三点的,可以认定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至于加班时长如何确定,也必须综合考虑。 由于利用社交媒体加班与传统工作中的加班不同,加班时长往往难以客观量化,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把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工作的时间全部当作加班时间,那就不公平了。
潘家勇律师
(工党中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