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赌博网站和对局型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以示罪与非罪

2024-03-28
来源:网络整理

提交时间: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 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所在单位或本专栏的法律意见。 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请咨询相关刑事辩护律师。 *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也日益频繁。 真实的赌场已移至在线虚拟空间,使其相对更加隐蔽。 然而,游戏规则本身与赌博有相似之处。 因此,有必要正确区分赌博网站和比赛类网络游戏的法律性质,标明犯罪与非犯罪。

关键词:开设赌场、赌博网站、在线游戏

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成为赌博的新战线。 它不需要传统的赌博设备、传统的筹码或任何装饰。 只需点击鼠标即可完成赌博。 网络赌博还突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也给赌博犯罪的认定带来了新的困难。 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正确适用法律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提供指导。 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和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利用合法网络游戏进行竞技游戏的活动。 因此,对于如何认定这些游戏型网络游戏,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 近年来,司法实践对于如何定性以比赛为基础的合法网络游戏赌博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从灰色地带到赌博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 因此,对赌博网站和合法网络游戏进行一定的区分是极其有必要的。

1.赌博网站的司法认定。

网络赌博作为一种新的赌博形式,具有与传统赌博行为完全不同的特点和表现。 对于如何应对网络赌博,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赌博是借助互联网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 其行为手段和方法与传统赌博犯罪不同,其危害性也远超传统赌博犯罪。 有必要设立额外的罪名来打击它。 。 还有观点认为,网络赌博只是实体世界的延伸,没有本质区别,属于当前打击赌博犯罪的范围。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现行关于赌博犯罪的刑法已经涵盖了打击网络赌博的范围。 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符合赌博犯罪罪名,无需单独设立。 因此,笔者认为,如何识别赌博网站,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赌博犯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赌博网站是建立在计算机网络上,或者以赌博为目的的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范畴。 此后,关于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的规定与《意见》进一步区别,对设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设立赌博网站向他人提供有组织赌博等情况进一步细化。 但对于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各种方式,目前仍缺乏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那么,什么是赌博网站? 笔者认为:首先体现其具有以营利为非法目的,并将其作为主要、全部收入来源。 虽然也会在赌博网站上发布与赌博无关的广告,并向赌博网站支付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行为并不直接资助赌博网站。 而且,在实践中,大多数赌博网站的巨额利润主要来自于挖掘利润和直接参与赌博赢钱。 其次,赌博网站有专门用于赌博的网站或部分用于赌博且部分合法的网站,并且可以通过有线和无线客户端传输数据。 也是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网站推广、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不可或缺的环节。 如今,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已不再局限于网站页面。 还有一些用于赌博的应用程序,例如在线棋牌游戏平台,也属于网站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赌博网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赌博网站的违法性。 2003年7月1日,我国实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产品许可制度。 2005年3月20日,我国正式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进行登记。 也就是说,只有获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网站才是合法的。 但由于赌博网站专门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没有也无法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登记。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赌博网站无一是合法的。 一些赌博网站虽然在境外合法,但根据上述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未经境内许可和备案的,不能提供相应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所展示的内容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因此,境外赌博网站在中国仍然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赌博网站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这可能导致一些网络游戏平台的违法性无法判定。

其次,赌博网站符合传统赌场的一般属性。 开设赌场是指通过提供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方式、提供赌博设备、筹码、资金等来组织赌博的行为。赌博网站提供虚拟的网络空间,通过设定一定的游戏规则、提供虚拟网络筹码、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符合赌场的一般属性。 所以。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一)设立赌博场所网站并接受投注;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向他人提供组织赌博的; (三)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同时,明知是为赌博网站提供上网、软件开发、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也构成开设赌场。 可见,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与开设传统赌场的行为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网上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开设传统赌场,因为传统赌场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赌博金额巨大。 此外,赌博网站使用的赌博方式包括传统麻将、二十一点、百家乐; 还有根据体育赛事结果进行赌博的方法; 还有基于期货、股票等涨跌的赌博方式,其方式也涵盖了传统赌博。 方式。 同时,笔者认为还应该看到,赌博网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网站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与传统赌场所有者一样拥有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第三,赌博网站必须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服务。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特征,旨在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以及货币兑换、托收承诺、委托托收等结算方式进行的支付结算。社会经济活动中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变现的行为。 当然,赌博活动最终需要通过各种资金流通渠道进行赌博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较为常见的资金划转多是利用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进行赌博资金收支结算活动。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之前,网上银行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一般是直接扣款、转账结算。 第三方支付也是近年来新兴的支付方式。 是指一些具有相当偿付能力和信誉保证的社会第三方独立机构。 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清算协议,可以为资金收付服务提供支撑平台。 与网上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平台多了一个保障功能。 事实上,合法的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直接参与赌博网站的支付结算服务。 赌博网站多聘请他人提供运营服务,并收取支付结算服务费。 此外,还有地下钱庄,对于赌博网站的资金支付结算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广西、云南、珠三角边境毗邻香港、澳门,地下钱庄仍是一些境内“总代理”、“代理人”和境外“股东”、“庄家”输送赌博的重要途径资金。 一般情况下,国内“总代理”或“代理人”首先将赌博资金转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 地下钱庄将按照指定的“总代理”或“代理人”进行跨境“交易”或“套期保值”。 方式,指示其境外代理将等值外币支付至境外“股东”和“庄家”账户,从而完成赌博资金跨境结算。 反之,如果“股东”、“庄家”需要将赌本回扣返还给国内“总代理”、“代理人”,则可以进行反向操作。 如果赌博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清算和洗钱,则无需实际跨境转移赌博资金。 2010年6月,浙江在线报道,深圳市查处公安部督办的“1003”特大网络赌博案,涉赌金额超100亿,为21家境外机构提供投注资金结算服务赌博网站。 但无论如何,支付结算反映的是资金从赌徒到博彩公司再到赌徒的流向,而服务提供商或受雇提供服务的人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通过对赌博网站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通过这些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认识和区分赌博网站将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2.基于比赛的网络游戏。

《传奇》、《魔兽世界》等大型角色扮演网络游戏的流行,也使得虚拟世界中道具等物品的交易盛行,虚拟货币应运而生。 与此同时,联众世界、游戏茶园等网络游戏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当时这些网络游戏平台本身并没有提供任何虚拟货币。 随着腾讯游戏平台推出快乐豆,虚拟货币逐渐流行起来。 此类游戏平台本身提供斗地主、双扣、炒金花、象棋等棋牌游戏。 因此,越来越多的网名参与游戏并持续购买此类虚拟货币。 同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运营商禁止虚拟道具和资金逆流。

什么是对局? 据《汉典》注解,泛指下棋或赌博,也泛指球类游戏等游戏。 就像被禁止的赌博网站都是以游戏的形式存在,赌赢输,争分夺秒,但笔者这里所说的游戏型网络游戏都是指合法的网络游戏。 笔者认为,所谓游戏型网络游戏,仅指具有合法审批程序、以娱乐功能为主、同时还需要投注输赢的网络游戏的总称。 国内常见的盛大云格游戏茶园、腾讯QQ棋牌游戏等网站都是合法网站。 边缘游戏虽然存在多年,但也曾被质疑涉及赌博,可见比赛类网络游戏与赌博网站之间很难区分。 如果不小心,合法的网络游戏可能会变成赌博网站。 当然,我也看到边锋游戏、腾讯游戏等公司极力禁止游戏道具的回收和转让,以避免道具变成赌筹码的危险。

笔者认为,目前市面上主流的面对面、亲人游、边锋、联众世界等都是正规合法的网络游戏。 那么,这些匹配类网络游戏有哪些特点呢?

首先,游戏型网络游戏有法律依据。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同时,未经许可、未经登记,任何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网络文化和网络安全的管理。弘扬健康有序的网络文化。 土地开发。 此后,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秩序、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和《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等,规范网络游戏管理。 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游戏类网络游戏存在的法律前提。 国内主流网络游戏的主要运营商均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其运营的网络游戏均是经过严格依法批准或备案后在网上运营的。 但笔者也看到,游戏类网络游戏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难免会被用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合法的网络游戏是否构成赌博网站很难界定。

第二,游戏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道具)只能朝一个方向流动。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游戏用户发行的虚拟货币。按一定比例使用法定货币。 比例直购或简购,是一种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的虚拟交换工具,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在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中,并以特定的数字单位表示。 采用预付费充值卡、网络游戏预付费金额或积分等形式,但不包括在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同时明确虚拟货币只能用于兑换发行公司本身提供的虚拟服务,不能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兑换其他公司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虚拟货币只能从网络游戏公司的运营商处购买,属于单向交易。 是否根据游戏输赢收取佣金; 是否提供将虚拟货币转换为法定货币的服务,成为合法网络游戏是否涉及赌博的两个标准。 例如,边锋游戏公司的《充值特别提示及协议》明确不提供用户之间交易虚拟货币或游戏道具的服务,也不会回收用户的虚拟货币或游戏道具。 大多数网络游戏公司也坚决打击用户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 一旦被发现,往往会采取严厉的清算和永久账户封禁的措施。 不过,笔者也发现,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交易,各国部委态度不一。 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个人网上买卖虚拟货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规定对向他人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涨价后的其他。 因此,可以征税的行为肯定是合法行为,否则就没有征税。 但无论怎样,网络游戏运营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禁止虚拟物品逆流也是可以理解的。

基于此,笔者认为,游戏类网络游戏本身提供的棋牌游戏难免会被质疑为赌博游戏。

3.赌博网站与比赛类网络游戏的区别。

游戏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道具)本身与游戏运营商不存在交易关系,但也催生了买卖虚拟货币(道具)的商家,俗称“银行商家”。 借助“银行商人”的交易行为,将虚拟货币转化为货币成为现实,使得赌博依附于游戏型网络游戏成为可能。 因此,区分赌博网站和比赛类网络游戏是极其有必要的。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是娱乐。

赌博是为了盈利,而游戏类网络游戏则是为了娱乐。

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正常场地和服务为目的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小额输赢的经营活动。收费不会被视为赌博而受到处罚。 同样,该规定适用于区分具有输赢性质的网络游戏。 对于参与游戏的人来说,如果不是为了出售,即虚拟货币没有货币化,那么本质上就是娱乐。 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仅具有娱乐功能,这种行为并不构成赌博。 然而,网络游戏中的银行依赖于合法的网络游戏,只是以输赢的形式交付虚拟货币。 虽然不体现娱乐性,但不具有赌博性质,不符合偶然输赢的要求。 赌博是一种获取财产的活动,体现了以交易为目的的主动、自愿的支付行为。 银行家、游戏参与者、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不存在共同利益关系。 这时,如果银行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勾结,网络游戏的娱乐性就会丧失,并且有可能转变为赌博网站。 如果银行组织游戏参与者在合法的网络游戏中进行赌博,并进行虚拟货币和资金的交易,这也构成赌博的可能性。 然而,由于银行对网络游戏本身没有任何控制权,因此不可能开设赌场。

其次,赌博网站中的筹码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区别。

筹码直接代表现金,用于赌博网站的投注。 虚拟货币本身只具有娱乐效益,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属性。

由于赌博网站可以实现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和资金的双向转换,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用于投注,成为赌博网站的筹码。 根据《意见》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投注筹码的,按照投注金额确定赌博资金数额。购买虚拟物品所需的资金或实际支付的资金金额。 可见,虚拟物品再次兑换为法定货币的情况,使其与不动产相关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但笔者认为,进行这种连接的方式有很多种,不能一概而论。 而且,合法的网络游戏此时很难被认定为赌博网站,且不存在与赌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联系。

游戏类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是依法发行的虚拟兑换工具,不能兑换资金。 作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可以购买虚拟产品或虚拟服务。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虚拟货币的发行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发行虚拟货币。以购买法币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虚拟货币。 用于支付、购买实体产品或兑换其他商家的任何产品和服务,虚拟货币的购买价格不得改变。 因此,游戏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一般禁止用户之间进行虚拟货币的转移和交易。 竞技网络游戏运营商也认为,只要不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就不构成赌博。 例如,游戏中的货币并不提供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

4.建立健全赌博网站和经营合法网络游戏的法律体系。

基于互联网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频繁性,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赌博网站以及通过合法网络游戏盈利的法律标准。

赌博网站的形式和内容千差万别,应建立必要、完整的赌博网站识别标准。 但《意见》、《解释》等规定以及国家部委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赌博网站的认定。 它只是笼统地了解将虚拟货币兑换成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但无法涵盖互联网复杂的行为,这也会造成影响过大。 例如,合法网络游戏中银行的存在使得虚拟货币与资金相关联,但不能直接认定为赌博网站。 如果将银行交易的虚拟货币视为具有经济属性,那么合法的网络游戏网站就会变成赌博网站,参与者就成为赌徒,这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 不过,就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而言,对虚拟货币交易开征所得税,也是对虚拟货币经济价值的认可。

首先,明确利用游戏类网络游戏赢取虚拟财产,然后兑换成法币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按照赌博罪处罚。 同时,银行的存在使得竞技类网络游戏变得更加复杂,对于银行存在的问题,法律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加强对游戏类网络游戏财富输赢限额的规定,规范法律责任。 合法的博彩网络通常会对输赢设置上限,但这种情况并不理想。 曾经有一款国内合法公司开发的港式五张牌游戏,因为没有设定输赢上限,导致玩家7局输掉76万多元。 该公司的其他游戏对每名玩家每场游戏的虚拟财富上限为2亿,相当于2万法币,这也超出了娱乐本身,与《解释》的精神不符。 其明显涉嫌提供赌博游戏而非娱乐。 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单场游戏财富输赢上限和单日上限,以保证娱乐性。 否则,即使是合法的网络游戏,给财富带来的伤害也不亚于赌博。 同时,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未设定财富输赢上限的游戏,采取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牌照等处罚措施。

5. 结论。

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无法及时预测复杂的虚拟网络世界中的各种情况,更无法及时预测虚拟空间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因此,根据刑法成文法的原则,通过赌博网站与比赛类网络游戏的比较,可以明确区分其是否符合赌博罪,从而避免扩大或遗漏刑法的范围。

参考:

1.《论网络赌博的司法认定》[Z]. (松江青年人才库)

2.高贵军,张明,吴广夏,邓克柱。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与运用[J]. 人民正义。 2010.21:23-24

3. 高明轩,张马克。 刑法[A]. 第五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551页

4.吴兴龙。 论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反洗钱监管——以网络赌博案件资金清算为视角[N].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5月,第3期,第165期

5.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依恋型网络赌博相关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游戏型网络游戏的视角[J]. 法学研究,2013,(7):38-43。

6.林海伟。 浅析银商的定性问题[J]. 法律体系与社会。 2014.5(中文):184-187

7.张军.美国限制赌博业的做法对我国禁毒工作具有借鉴意义[J]. 公安研究,2010年第6期

注:如果我的朋友陈露没空,请他在评论区举报……另外,也欢迎您投稿。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