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起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3-30
来源:网络整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日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纪律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纪律原则、纪律对象、纪律措施、分级处罚、纪律程序、投诉核实等六个方面。 遵循法定认定、过度处罚、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将个人和单位纳入处罚对象范围,并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信用处罚的具体措施。 根据处罚对象的违法行为,实行分级处罚。 规范审查判定、处罚期限、通报等程序,明确申诉、受理、核实、反馈等程序。 起重程序和时间限制。

《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依法认定和防范,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严格确定处罚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列出了应予处罚的具体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区分市设区。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确定处罚对象范围,切实加强警示教育,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处罚、对处罚过重的比例处罚。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处罚对象,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 在综合运用金融处罚、电信网络处罚、信用处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惩戒对象的基本金融、通信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和适当性。处罚力度得到充分体现。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依法强化惩戒力度,还对惩戒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明确要求将惩戒依据、时限、措施和申诉权利书面告知被处分者。明确了申诉、受理、核实、反馈、驳回等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处罚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惩戒遵循法定确定、处罚适度、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对象包括: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信息网络、阻碍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组织犯罪活动的其他人偷偷穿越这个国家; 因越境、非法越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三张以上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户、域名、IP地址、等,或者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三(一)次以上实名认证协助;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户、域名、IP地址等超过3次,或对上述卡或账户,该账户提供实名验证协助3次以上;

3.非法购买、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户、域名、IP地址等三个及以上对象,或提供实名认证协助;

4、伪造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设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域名、IP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虽未达到量化标准,但影响较大,确实需要处罚的,可以报请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认定,并可以被列为处罚对象。

第四条 处罚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时给予处罚。

第五条 处罚措施包括财务处罚、电信网络处罚、信用处罚。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实施下列金融惩戒措施:

(一)暂停被处罚人名下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台提款服务,以及向国家税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缴纳款项、现有协议规定的水费、电费和燃气费除外;

(二)暂停处罚对象支付账户的一切业务,但支付账户余额转账、提现除外;

(三)惩戒期间,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惩戒对象实施下列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关闭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地址等通信服务,但涉及生产经营、生命健康的通信服务除外; 只留一张给他们 张飞卷入手机卡案;

(二)同时关闭所有存在诈骗风险社交、引流互联网账号的被处罚人名下电话卡(非涉案预留电话卡除外),不得新增诈骗互联网账号应对其进行风险登记。 ;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办理新增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地址等服务,不得提供分配挂牌纪律目标的网站和应用程序。

第八条 公安部将相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公安部将惩戒对象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九条 对处罚对象实行分级处罚: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分措施,刑期为三年;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还可以处罚。 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

(二)对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处罚对象,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 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也可以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十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刑期从监禁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惩戒措施的效力当然应当在监禁刑罚执行期间适用。 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其他处分对象的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处罚对象在处罚期限内多次受处罚的,处罚期限累计,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处罚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及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判断情况,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审查。 。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确定后,签发联合惩戒对象报送表,载明惩戒措施、期限等信息。

公安部将地方公安机关印发的联合惩戒对象报告表通过“总部送总行”方式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认定处罚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当面或者邮寄书面告知处罚对象的处罚理由、处罚期限、惩戒措施以及申诉的权利。法律。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惩戒对象认定信息实施惩戒措施,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或者相关处分措施期满未解除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公安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立即告知投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反馈投诉人将核实结果告知。 不解除纪律处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核实,原处分认定确实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确定,应当制作联合惩戒对象除名报告表。及时下达,并由公安部将其通报解除联合惩戒对象。 将表格转至相关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解除联合惩戒报送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机构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信用处罚期满或者对处罚对象的信用处罚经核实解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当及时从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中删除该处罚对象的相关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基础数据库,终止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适用本办法中区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这些措施中的“以上”包括当前的水平和数量。

第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丨人民日报客户端、公安部刑侦局

编辑丨方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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