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错将价格写成“26元4500斤”疑被“薅羊毛”

2024-03-30
来源:网络整理

某网店误将脐橙标价为“4500斤26元”,疑似被“羊毛大佬”盯上。 一笔价值近700万元的订单在短时间内被“抢购”,引发关注。

11月8日,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以“收割”为关键词,共发现涉及“收割”的案件14起,其中民事纠纷案件8起。

其中民事纠纷案件两起。 网上商店因价格设置不正确以及商店无法发货而被消费者起诉。 网店疑似被“抢夺”。

这两起案件虽然因相同的原因被起诉,但结果却不同。 一家名为“Gap礼品卡店”的网上商店将一张面值1000元的礼品卡的价格错误地列为490元。 由于无法发货,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元并承担案件相关处理费。 在另一起类似的民事纠纷中,网店错误地将裕苑的商品标价为1000多元,无法发货。 法院最终判决网店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所购家具。

对此,有律师表示,两起案件审理结果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卖家是否及时告知定价错误信息。 如果根据有关事实证明卖方第一次定价有错误,则合同成立,反之亦然。 另外,如果确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会,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案例一:法院判决买卖合同不成立

某网店将一张面值1000元的礼品卡误标为490元。 商店未能发货,消费者起诉法院。 今年10月1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年12月10日,上海奇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网上商店“Gap礼品卡店”推出促销活动。 一张面值1000元的礼品卡售价490元。 当天,原告张某在被告店内购买了10张面值1000元的礼品卡,共支付4900元。 这笔钱实际上是由第三方控制的。 原告提交订单后,被告因系统设置错误而未能发货。

同日,被告在其网店首页发布公告称,一张面值1000元的电子卡折扣价为980元。 由于设置不当,导致支付价格异常,商店已停止销售和使用该礼品卡。 ,正在为购买该产品的顾客办理退款,并向他们赠送一定价值的电子礼品卡。

被告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解决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店内张贴的图片显示“GAP电子卡,折扣92%”。 除1000元面值的电子礼品卡售价490元外,其他面值的礼品卡均以20%的折扣出售。 结合宣传图片、“宝贝”(商品)栏目以及其他面值电子礼品卡的销售价格,可以认定被告涉案礼品卡的真实含义为:Gap人脸电子礼品卡价值1000元,折扣20%(售价应为980元)。 由于被告设置错误,原告在此下了订单,订单内容变更为:以49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面值1000元的礼品卡。 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与被告就涉案礼品卡签订的销售合同不成立。 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请求以及被告撤销涉案礼品卡销售合同的反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元,并承担案件相关受理费。 由于原告支付的礼品卡价款由第三方控制,原告若想追回涉案款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单独提出索赔。

12月12日,有媒体以《GAP双12:千元礼卡卖到490元,网友纷纷“薅羊毛”》为题报道了上述事件。 报道称,有网友估计,该产品下架前已售出不止一件。

案例二:法院责令履行合同

与上述案件类似,今年10月14日,判决书网公布了另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7月3日17时28分左右,原告林某在被告苏州卡尔森家具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福迪尔家具旗舰店”(以下简称“福迪尔家具旗舰店”)购买了一件新货。如卡尔森)全新“实木家具”1+2+3组合套装,支付产品价款。 成交价为促销价1195元(原价标注为2390元)。 随后,客服人员以产品已停产、缺货、SKU(库存数量)价格不正确为由,声称产品无法发货。

卡尔森辩称,林下单当天,案外有人主动联系卡尔森,称公司被恶意偷拍,并提供了一个名为“羊毛卷快滚”的群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显示,有群友在明知涉案货物成本至少六七千元的情况下,在群内打广告并呼吁不良拍摄,称要将此事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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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2018年7月3日16时49分至17时36分期间,该店共收到同一产品32单订单,其中包括林某购买涉案产品的订单。 随后,卡尔森向警方报案称,其网店标价错误,将裕园商品标价为1000多元,有30余件商品被恶意购买。 警方建议他们通过平台客服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认为,从该网店发布的产品信息来看,涉案家具由三类家具组成,且任意一件家具的促销价均远远超过1195元。 根据生活规则,有事实依据证明卡尔森公司在其网上商店发布的涉案产品促销价格存在错误标注。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卡尔森表示不会申请撤销涉案网购合同,法院予以批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卡尔森是否应当履行交付义务? 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本案货物定价错误是卡尔森公司的疏忽造成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证明林某的购买行为具有恶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林某有权要求卡尔森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所购家具。

本案最终判决卡尔森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林某交付上述一套家具,并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11月9日从卡尔森获悉,法院判决后,该公司继续上诉。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卡尔森赔偿原告林某2000余元。

律师:定价错误是否及时通报是关键因素

为什么法院在审理同类型民事纠纷案件时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 有律师认为,商家是否尽快告知消费者价格设定错误是一个关键因素。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人,要约人受意向表达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山分析,在消费者起诉“Gap礼品卡店”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卖家发布促销图片以及Gap电子礼品20%折扣,面值1000元(售价980元)为报价。 由于卖家价格设定错误,买家以售价490元下单的行为是买家的新报价,而不是买家的承诺。 如此认定的理由是,卖方及时告知价格设定错误信息,未接受买方张某490元的价格订单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家张某的490元的价格指令演变成了买家张某的新报价。 卖方没有对这一新报价做出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在消费者起诉卡尔森一案中,法院认定卖方发布的涉案商品销售信息属于要约,买方的订购行为属于承诺,故双方合同成立。 由于本案卖方未能及时告知价格设置错误信息,因此买方的订单价格(承诺)与卖方的报价(报价)不一致,不属于买方的新报价。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价格设定错误、未及时通知买方的救济措施:合同虽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可以以重大误会为由撤销,但卖方放弃这一权利。

赵良山表示,实践中,遇到价格设置错误时,商家应及时告知用户。 据此,法院可以认定用户的订单行为属于新要约,而非承诺,从而认定网络购物合同不成立。

对于卡尔森在“卡尔森案”中拒绝行使撤销权,赵良山分析称,他可能是因为对审判结果的盲目自信而放弃了这一权利。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商家可能认为合同自始至终并未成立,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不申请解除合同。

此外,兴鑫认为,当商家标错价格时,可以以存在重大误会为由解除或变更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价格过低就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 商家恶意促销,或者制造噱头造成同行恶意竞争,促销产品时存在主观故意的,法院应当以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为依据认定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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