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同行为“抄袭狗”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4-04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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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同事是“抄袭狗”

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A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文,指责对方B公司是“抄袭狗”、“有罪”、“欺骗客户”。 这篇文章被大量阅读并被广泛转发。

B公司认为,作为同为留学机构的A公司广泛散布、传播捏造的虚假事实,恶意诽谤其抄袭行为。 这无非是利用该公司在留学代理行业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借机炒作,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 公平竞争的目的给其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以上。

但A公司表示,无非是向公众讲述真相,所有澄清和言辞都是客观恰当的。 即使有些语言因为愤怒而使用不当,也完全是普通人的简单情绪,完全可以理解。 这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本质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言论属于脱离事实的主观假设,是对“真实情况”的过度解读,极具攻击性,并非“普通民众的简单情绪”。 该行为构成对B公司的商业诽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

法官的提示

保留侵权主要证据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谭乃文表示,近年来,微信公众号、知乎等互联网自媒体异军突起。 但与传统媒体严格的出版监管模式不同,自媒体往往缺乏事前监管,涉及自媒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其中,企业公众账号在网上随意发表评论,不仅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诽谤。

很多企业在运营自媒体微信号、发布朋友圈时,可能会通过发布不当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发布信息时必须更加谨慎,不得发表不实言论、商业诽谤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侵权的企业和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必要时可利用专业机构通过公证流程和可信时间戳提供证据,按照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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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发布他人图片

判赔偿新台币六千元

很多人在遇到美丽有趣的摄影图片或者动漫艺术作品时都会保存下来。 这些作品经常在不知道来源或作者的情况下上传到他们的朋友圈。 众所周知,一张小图片也可能导致版权侵权的风险。

北京一家影像技术公司提起诉讼,声称其是全球最大图片供应商盖蒂公司在中国的唯一授权代理商。 该账号使用了该公司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公司曾多次要求横店公司提供授权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 为此,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向原告支付版权费6000元。

法官的提示

尽量不要上传来源不明的图片。

谭乃文法官表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未经许可,在网络上随意上传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属于侵犯版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没有其他法律原因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指尖人士”来说,上传图片发朋友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尽量不要上传来源不明的图片; 发布他人图片时,应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使用他人图片时,应注明作者和出处; 如果您收到侵权通知应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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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经授权的文章

企业账户被责令赔偿

重庆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当你累了的时候,请放飞自我,但不要放弃自己》的文章。 文章作者周某曾将该作品的全部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该权利相关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北京某公司。 因重庆公司擅自转载该文章并付费,北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重庆这家公司认为,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是为了给内部员工提供学习的目的。 作品来自搜狐网,合理使用。 此外,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仅使用两个月就被停用,并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删除。 因此,赔偿事宜并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令赔偿原告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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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商标

微商被判侵权

活跃在微信朋友圈的微商,往往会采用图文营销的方式来宣传自己的业务。 不过,在推广微商时,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很容易引发诉讼。

王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 王女士利用照顾孩子的闲暇时间,做起了微商,在朋友圈销售某品牌的化妆品。 她仔细地拍下了带有该品牌商标标志的产品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了自己的朋友圈。 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还没赚到第一桶金,她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该化妆品品牌公司声称,该公司拥有涉案商标的注册权,从未给予王女士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 对方未经公司同意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无法证明所售化妆品的合法来源。 另外,经鉴定,所售商品并非正品。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评委提示

微商必须坚守诚信,不得欺骗

谭乃文法官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未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注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您,从事微商时,首先要坚守诚信,通过正规渠道进货; 其次,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明,以备需要说明货物的合法来源时使用。

使用微信朋友圈需要注意什么?

1、微信的“朋友圈”是一个公共场所

微信的“朋友圈”是一个收集圈子好友状态、各种文章和信息,并提供交流平台的平台。 显然是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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