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长期“其他应收款”该如何结算? 这些其他应收款绝大多数无法收回。 之所以首先被视为其他应收款,肯定是出于很多现实的无奈。 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聊其他应收款的涉税事项。
一、税务局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该账户“其他应收款”企业所得税约7454.2万元,并征收滞纳金约1762.7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下达的股权交易检查任务,对K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多付利息费、咨询费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
其中,涉及“其他应收款”明细如下:
K投资公司向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并支付利息费用。 但K投资公司的借款并未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长期被A公司和HS公司两个股东占用。 K投资公司借款超出自身经营需要,长期被股东公司占用,利息支出未合理分摊。 因此,企业需要对不合理的税前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最终,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约7454.2万元的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约1762.7万元。 目前,税款已全部收缴入库。
案例二:老板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向公司借钱,需补缴个人所得税70万
C老板开了一家公司,需要买房改善生活,于是他向公司“借”了350万元买房。
近日,地税局在对C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有一笔350万元的“贷款”,该笔老板已转移且多年未偿还。
最后,税务机关对老板借的350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共计:70万元,并代扣代缴50%的税款对于少付的款项。 罚款35万元,共计:105万元。
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应收账款”及其违规行为,这必然导致税务稽查。
同志们,惨痛的教训!
2、长期账其他应收款
1、凭票入账并不代表用替代票入账。
会计师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凭票入账”的观念。 很多会计的第一想法就是找发票报销,但又为找不到合理、合理、合法的发票而苦恼,于是就想到了找替代发票报销的“邪路”。 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会计师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2、无需发票即可入账。
如果确实发生了费用但没有发票怎么办? 不用担心,即使没有发票也可以记录。 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账面费用,也可以记入费用名下,但这部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入账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收据等。
3、如果无法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则存在被认定逃税的风险。
最极端的情况是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证据证明账面上的其他应收款是费用。 这个时候,会计人员做账时就应该小心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该费用直接费用化,除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该费用还可能面临被认定逃税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坏账准备
除了报销费用外,您还可以考虑计提资产减值。 其他应收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和计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于长期记账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分类处置,属于费用化的,应当计入费用; 属于工资、股息红利的,应当缴纳个人税; 对于无法收回的贷款,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但需要注意的是,计提的坏账可能不被税务确认。 请记住在结算时进行税务调整。
5、大额股东借款
一些股东为了逃避个人税,长期将工资、奖金、股息等放在其他应收款中。 这正是税收要惩罚的那种“聪明人”。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拿走资金。 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如果数量比较大,以上处理方法都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税务规定,股东借款若当年未偿还且无法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视其为股利。
大股东欠债的三大风险就是民企的“家庭理财”现象——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 如果大股东无法偿还借款,债务长期记账,可能会引发以下三大风险。
一是债务风险。 偿还债务是理所当然的事。 如果公司只有一名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及其妻子,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债务。 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三方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偿还所欠公司的债务。
二是税务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未偿还且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视其为股息,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税。 %。
三是违法风险。 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款且手续不齐全,很容易引发刑事责任。
防范上述三类风险,建议在借款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并明确大股东借款并非个人私人行为; 或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利息、贷款期限、公司每月还款额等,计算贷款利息,明确贷款性质。 当然,我们希望大股东能够区分公事和私事,规范财务管理。这是避免此类风险的最好方法
3、长期应付账款问题
1、我公司有逾期两年以上的应付账款,且与交易对方失去联系。 账目会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吗? 如果应付账款这样转入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单位2年内没有联系,未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纳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6) 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包押金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营改增后,长期经常项目会存在哪些风险?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长期持有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有哪些风险,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账户,应当定期对账、清算。
其他应收款账面时间较长,不同的付款内容存在以下风险: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放贷款涉及缴纳增值税的。
(二)自然人股东个人贷款逾期未偿还的,视同股东个人股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税。
(三)员工个人贷款逾期未偿还,用于购买房屋等物品的,视为工资支付,缴纳个人税。
预付账户根据其形成原因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金额确实无法收回的,视为资产损失。 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实际发生货物或相关费用,但未取得发票且未进行会计处理,建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注:由于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相关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确认无法支付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付利息、应付股息的交易对方是自然人,也可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店”
这4种情况要小心!
情况一:个人贷款陷入债务。 一些公司免费向股东和其他个人提供贷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维持长期债务。 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向企业投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没有偿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未偿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股东和其他个人借款,本会计年度末未归还的,按照上述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全面税改后,借款被归类为“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因此,企业向个人提供免费贷款应视为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场景二:隐藏不合理交易。 一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瞒不合理交易,占用公司资金。 提示:经常账户和关联交易是税务审计的重点。 企业一旦因此类行为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等损失。
情况 3:隐藏收入。 “其他应收款”属于资产科目,一般情况下余额应在借方。 有些企业先把收入记入这个账户的贷方,然后再从借方抵消,以达到隐藏收入、逃税的目的。 提示: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瞒收入时,是少列收入以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目的的一种手段。 这种偷税漏税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情况四:隐藏短期投资。 当一些企业资金充足时,就会利用多余的资金进行短期投资。 有的企业利用各类借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短期投资,然后一一收回并抵销,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则被企业截留。 提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加强,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数据将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等信息进行交叉引用中心及其他部门。 在方方的监管下,企业利用活期账户进行诈骗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4、政策依据如下
1、各种职业和借入资金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期间的利息(保证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转售金融利息收入商品、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预付款、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利息收入,以及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 根据贷款服务征收附加税。
2、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所投资企业(独资、合伙企业除外)长期不偿还贷款的处理。
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的贷款。 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法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其他法人人员向法人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其他法人人员,借款结束后未偿还贷款的年依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商户”;
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在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奖金收入”; 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 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经常账户划拨至个人名下,收入所有者有权随时提取。 在此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应当视为支付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税款。税收法规和当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