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达成协议的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2024-04-05
来源:网络整理

【例1】A公司与客户B公司签订合同,一年内以100元的固定单价向B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且无任何折扣或补贴等可变条款,并按照公司规定A公司公开宣布的政策、具体声明或过往做法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A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扣或其他可能导致可变代价金额的安排。 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60件配件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新的竞品,单价为65元/件。 为了维护客户关系,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将剩余60个配件的价格降低至每个60元。 可以将已转移的60个配件与未转移的60个配件清楚地区分开。 假设不考虑诸如亏损合同等其他因素。

本例中,由于合同中并无折扣或折扣等可变金额条款,且基于A公司公开宣布的政策、具体声明或过往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A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扣等. 可能导致可变对价金额的安排。 价格折扣是由市场状况变化引起的。 A公司根据合同开始时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这一变化。 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经协议批准的原合同价格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合同变更未增加明显可区分的商品。 A公司已转让的货物(已转让的60件配件)和未转让的货物(未转让的60件配件)可以清晰区分。 因此,合同变更应为:原合同终止,签订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将剩余余额支付给B公司。

当配件数量为60件时,确认收入3600元(60×60)。 本案不涉及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第19条-第24、53-54、68-72页等相关内容。

【例2】2X20年1月1日,A公司与客户B公司签订合同,一年内向B公司交付120件标准配件,单价固定为100元。 A公司以往的做法表明,当产品存在缺陷时,会根据产品的具体缺陷情况为客户提供价格折扣。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公司认为将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扣。 合同开始日,A公司预计将提供300元的价格折扣。 2X20年1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60个配件。假设B公司取得了这60个配件的控制权,则A公司确认收入为5,850元(100×60-300×60/120)。 2X20年1月31日,B公司发现该零件存在质量缺陷,需要返工。 A公司返工后,B公司对返工后的零件表示满意。 A公司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零部件提供返工服务,是为了确保所销售的零部件符合既定标准。 属于质量保证,不构成单一履约义务。 A公司已完成返工,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保修义务进行了会计处理。 2X20年1月31日,A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沿袭以往做法,主动提出对合同中120个配件每件价格优惠3元,共计360元。 这个折扣符合A公司以往的习惯。 实践。 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通过调整剩余60个配件的价格提供价格折扣,即将待发货的60个配件的单价调整为94元。

本例中,A公司对配件质量缺陷进行了返工,B公司对返工后的配件感到满意。 A公司已履行保修义务。 A公司为了维护客户关系,除保修外还提供价格折扣,而在合同开始日,根据A公司以往的习惯,可以预见,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合同,A公司将给予B公司一定数额的补偿。 价格折扣,以及后续实际折扣与最初预期折扣之间的差额,是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后发生的可变对价的变动,而不是合同的变更,应作为后续可变对价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合同的可变对价。 。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给予的价格折扣与部分履约义务有关,因此A公司给予的价格折扣与整个合同相关,应分配至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 其中,已交付的60件配件已履行完毕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已转让。 因此,在成交价格发生变化的当期,A公司将增加的价格折扣60元(360-300)分摊到交付的60件配件中,并在当期冲减。 收入30元(60×60/120)。 当A公司从B公司获得剩余60个配件的控制权时,将相应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19号-收入>2018年应用指南》第19-24、53-54、68-72、85-87页等相关内容。

[示例3] A公司与客户B公司签订了提供广告服务的合同。 广告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2X20。 广告通道为灯箱。 合同金额60万元。 合同中不存在折扣、优惠等可变条款,也未约定交货效果标准。 此外,基于A公司公开宣布的政策、具体声明或过往做法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A公司不会提供价格。 折扣和其他安排。 双方约定,B公司2X20年1月至6月每月末支付10万元。 广告内容由B公司决定。对于A公司来说,广告是一系列可明显区分的商品,本质上是相同的,具有相同的传递模型。 广告投放后,由于外部突发事件,周边地区人流量锐减,B公司对广告效果并不满意。 2X20年3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广告服务补充协议,双方均同意实施。 假设有以下三种情况:

场景一:后续广告服务50%折扣,即4月至6月2X20,客户每月月底支付5万元。

对价支付是什么_对价支付方式有哪些_支付对价

场景二:增加广告时间,即合同期延长至8月31日2X20,但合同总价60万元不变,客户4月至8月每月月底付款

6万元。

场景三:增加广告媒体,即2X20年4月1日至2X20年6月30日,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两个灯箱投放广告。 新增灯箱上提供的广告服务本身如能明确区分,合同总价为60万元,付款情况不变。

假设A公司为提供广告服务而占用的灯箱不构成租赁,无论其他因素和相关税费如何。 本案不涉及亏损合同相关会计处理分析。

在本例中,由于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可变对价达成一致,且A公司公开宣布的政策、具体声明或过去的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A公司不会提供折扣或关于折扣等安排,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中并无可变对价。对于2X20年3月31日的补充协议,这三种情况均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情况1,甲、乙双方均同意变更合同价格。 合同变更未增加可明显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格,且合同变更日提供的广告服务与未提供的广告服务能够明确区分,故A公司应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终止进行会计处理并订立新的合同。 新合同的服务期限为2X20年4月1日至2X20年6月30日,交易价格为15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30万元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以及甲方承诺的对价)客户在合同中变更金额——总金额15万元)。

对于情况二,甲、乙双方均同意变更合同范围。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广告时长可以明显区分。 A公司承诺增加的服务时间与原服务时间不形成合并输出,不存在重大修改或定制。 、高度相关的情况等。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显区分的广告服务时间,并没有增加合同价格。 因此,A公司应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并订立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的服务期限为2X20年4月1日至2X20年8月31日,交易价格为30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30万元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以及甲方承诺的对价)客户在合同变更金额总和为0元)。

对于场景三,甲乙双方均同意对合同范围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扩大了广告服务范围。 新增灯箱本身提供的广告服务具有明显的区分性。 因此,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清晰区分的广告的范围。 如果该服务已上线,但没有新的合同价格,A公司应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并建立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新合同(两个灯箱)的服务期限为2X20年4月1日至2X20年6月30日,交易价格为30万元(原合同交易价格30万元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为与合同变更有关)客户承诺的对价金额之和为0元)。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应用指南》第19-24、26-33、53-60页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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