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在合同法纠纷中经常遇到,怎么办?

2024-04-07
来源:网络整理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如何解释合同是一个涉及民法解释等方法论的课题。 律师应该培养和运用这种技能。 合同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 在个别案件中,合同解释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合同解释方法进行应用分析,以期给大家一些启发:

1、个案:合同条款“真实含义”产生争议

2014年8月25日,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某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同意为山东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订购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并安装使用调试它; 合同总价145万元,分期付款,即预付款(0%)、竣工付款(80%,工厂竣工后)、竣工付款(15%)、保修金(5%) )。 该合同由青岛某设备公司提供,并规定了合同的具体细节。 该协议以韩语和中文达成,但尚未就哪种语言优先达成一致。 合同履行期间,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山东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厂竣工后,按照约定将该设备安装在该工厂内。 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验收。 随后,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的80%。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80%的合同价款存在争议。 合同约定如下:

合同第六条规定:

1、80%竣工付款(工厂竣工后);

2. 完工后支付15%;

3. 保修期后支付5%。

争议焦点:本案设备已按合同安装但未交付使用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80%付款节点?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笔者认为本案已经满足了80%的支付节点。 被告认为,由于该项目没有被验收,因此没有达到80%付款节点。

2.结合代理人的意见充分解释合同

提交人在庭后提交了详细信息(摘录):

(1)从语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合同中的支付节点协议也应由设备厂完成。

《合同》总则第六条规定了韩文和中文的支付节点。 通过专业翻译,韩语表达部分应翻译为:“付款:按照原订购方的常规结算日期付款”,四个付款节点应翻译为:预付款、临时付款、余额、保修付款。 也就是说,《合同》的韩文部分和中文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 其中,中文表达的“竣工付款”,在韩语部分其实就是“临时付款”的意思。 《合同》未规定中韩文不一致的情况的解释。 根据合同解释原则,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者的解释。

(2)从整体说明来看,装备工厂生产完成是第一个支付节点

双方签订的《合同通用条款》第六条分三项,规定了三个付款节点: 1、竣工付款的80%(工厂竣工后); 2. 完成后支付15%; 3、保修期后5%付款。 %。 本案涉及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因此应有两次完成:一是工厂完成设备生产时,二是设备安装时。 因此,该支付节点应理解为: 1、原告完成污水处理设备定制,并在生产完成出厂后支付首笔货款(污水处理设备是在原告工厂定制的); 2、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原告支付货款。 第二次付款; 3、第三次付款应在保修期后支付。 这个解释是自然的解释。 符合整体解读要求和项目实际表现。

相反,如果按照被告的理解,第一支付节点理解为完成后支付,而合同规定第二支付节点是完成后支付,那么第一支付节点和第二支付节点存在重复,因为现实中的完成和完成在字面意义上是一样的,那么就会出现第一支付节点和第二支付节点重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因此,被告的理解完全是对合同的误解,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第一支付节点应为原告完成污水处理设备厂的生产。

(3)从格式条款的解释角度看,还应遵循不利于合同提供者的解释原则。 本案中,《合同》的抬头明显带有被告公司的标识。 这份《合同》让被告毫无疑问。 《合同》的实质是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的理解存在歧义。 在这种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非正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 为此,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节点应解释为污水处理设备厂竣工时。

(四)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告通过实际行为表明了其对支付节点的认可。

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了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完工后交付给被告。 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支付88万元,已达到第一支付节点的75.8%。 这一行为也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实际上承认第一支付节点的条件已经满足。

3. 判决结果:合同解释推理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后,对判决正文中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讨论。 这个想法与代理商提供的代理条款基本一致。

(2017)鲁十一民终776号判决书(摘要):

首先,从合同的个别条款来看,合同第一部分明确规定合同总价为145万元,分四期支付。 完成支付是第二个支付节点。 第六项为“第二期竣工付款(80%):人民币116万元含17%增值税(工厂竣工后)”。 本协议应直接解释为涉案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完成后,青岛友德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竣工付款。

其次,从合同整体来看,合同第一部分第6项规定了预付款、竣工付款、竣工付款、保修付款四个付款节点。 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了竣工时间的定义和第三项规定。 明确竣工确认标准,明确调试完毕、现场验收完毕,但合同未规定竣工标准; 并且合同第二部分第六条也以前述完成条件作为保修期开始时间,与合同第一部分中四个支付节点的支付顺序与约定不符; 结合合同上下文,应将合同第二部分中的竣工条件系统地解释为竣工付款的支付条件。

三、从实现合同目的来看,青岛友德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合同并与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订购污水处理设备。涉案。 当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设备生产时,青岛友德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对价,作为定做合同的一部分。

最后,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截至法庭辩论结束,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完成涉案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并安装在山东三七汽车工厂内。青岛友德爱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配件有限公司也已向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8万元,以上为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合同竣工款(80%)的支付条件已满足,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竣工款。

4、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合同使用的词语、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确定。合同、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的真正含义。” 这是适用于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定,但具体如何执行,合同法实际上并没有规定。 这个问题涉及民法解释学的范围,一般认为包括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和文学解释。 有意义解释、历史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善意解释、妥协解释、格式条款解释、不同文本效力冲突解释等规则。 鉴于作者学术能力较浅且篇幅有限,一些理论问题不再讨论。

如何学习和应用? 一方面,你还需要熟悉合同解释的方法,比如学习梁惠兴教授的《裁判方法》和《民法解释》,卡尔·拉伦茨先生的《法律方法论》和刘胜国的《实证分析》合同解释方法论》,发表于《海淀戴日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合同解释理论与规则研究》,发表于梁惠星主编的《民商法丛书》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等重要论文。 另一方面,合同解释的应用实践也必须学习。 可以研究一些合同解释的经典案例,如李占江、朱利民、贝洪峰、沉阳东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列芬加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等

“合同的解释绝不是一项正式或技术性的任务。相反,它是法院不可避免会遇到的最困难的任务之一。” 英国学者阿蒂亚关于合同解释的言论,确实恰当、生动,但方法总是比困难更难。 作为律师的一项基本功,我们还是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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