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手机费支出的财税处理难点及税收风险分析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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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讯工具,现实中,很多企业对员工的手机通讯费用全部或部分报销。在我国,手机大多由个人购买,手机卡由个人办理,以持卡人名义显示,属于企业经济事项,费用收据反映到财务部门时,显示为“以个人名义发生的手机费用”。另外,手机费用兼具办公和日常私事功能,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员工手机费用,降低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成为企业财务人员财税处理的难点。本文就手机费用的三种主要形式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税务管理”原则认为,此类开具给个人的发票所产生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减免补缴税款。 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已承认个人凭其所在省份有有效证件的发票列支移动电话费用,但应视同职工福利费用。显然,在职工福利费用已大幅超支的企业,这样的规定其实相当于不允许扣除职工福利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福利,支付或拨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用管理;如果还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用管理。上述税收、金融法规均正面列示了职工福利费用范围,从税收法规角度看,通讯补贴不在列支范围之内,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用范围,如果支付,应视同工资薪金; 从财务法规角度,对通讯补贴根据是否实行货币化改革区别处理,以现金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用管理。

因此,对于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可以视为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核算。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把握:(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与行业、地区相适应,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企业已依法履行了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扣缴义务。)2、现金支付通讯补贴现金支付通讯补贴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对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手机费用,按照固定金额以现金计算支付,员工不需要提供发票。以现金支付通讯补贴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是其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费用范畴,是职工福利费用范畴。 相关政策规定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用包括:用于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省外因工就医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扶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用、职工艰苦创业补贴、救灾费用、职工食堂筹资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在职工工资、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之外,为职工提供的费用。 1.个人凭缴费发票报销。这种方式是先由个人缴费,然后凭个人缴费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员工的手机费用是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只要企业能提供评估证据证明此类费用是企业的正常支出或根据电话账单计算的结果,即使发票是个人的,也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因为这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但在往年的结算中,多数财务机构对此并不认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例行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尤其是未注明收款人全称的发票,一律不得用于税前抵扣、税前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税务机关以“发票”作为征税依据。58 财务会计 税务与筹划 平安公告揭露代持股另一种税务筹划方式 赵国庆 2012年平安保险发布公告称,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已于11日前转让部分股份。 5%股权已转让给景丰瑞股权投资基金和天津信德荣盛商贸有限公司,景高实业的股权已转让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江南实业的4%股权已转让给林芝正大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平安保险员工所持限售股减持问题一直是市场热议话题。由于两大约束,平安保险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部以法人持股形式实施,即平安实业和江南实业公司入股平安保险的股份。但实际上,这家公司的作用只是代员工持有平安股份,自身并不开展其他经营活动。2010年,公司代员工持有的平安保险部分限售股被解除,当这些持股公司准备通过市场变现所持有的股份,并将变现利润转让给员工时,相关税务规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平安保险股份的法人持有者为新浩世、金高实业和江南实业。公司在市场上转让所代员工持有的限售股后,平安保险员工仅需就转让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减持后的税后利润转让给员工时,员工作为股东所获得的转让支付也将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平安保险员工实际上要承担近40%的税负。保险公司也在积极筹划,想办法应对代持股票减持后的高额税负。如果公司能想办法避税,代持员工股票,就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符合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条例》,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实行“先合后分”,可以有效避免经济上的双重征税。

但保险法人公司代持股份的问题却是事实,如果现在法人公司改制为合资公司,就需要承担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偷税为目的,若不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则难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另外,还应考虑雇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车、通讯系统改革取得的公车、通讯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的标准服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按月支付,则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若非按月支付,则分解到相应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办理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的结果是员工为公司业务支出垫付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定期计算,在发放充值卡的月份,公司会计处理将电话费支出由预付款转入当期支出。由于这种计算方式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报送税务机关后,大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与个人报销单据相比,发放手机充值充值卡更好地解决了合法凭证的问题,因为取得的充值卡发票是开给单位的,是符合规定的发票,且这笔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现金发放通讯补贴相比,不存在员工为工作垫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国税责任编辑张鲁毅3.手机预付费充值卡形式手机预付费充值卡的处理方式是有些企业采用先从通信业务运营商处购买面值的手机充值卡,取得通信业务运营商为企业开具的发票,然后交纳预付费的方式。然后,业务、财务部门根据通信业务运营商打印的当月员工个人电话费用实际清单,计算出本月因工作而发生的大致电话费用,公司补偿充值卡,员工自行充值。对于业务量较小的员工,经计算后定期发放定额充值卡,一般不变。对于业务量较大、波动较大的员工,2012年08月财务会计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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