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与方法:承包人、发包人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职责

2024-06-15
来源:网络整理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1.竣工结算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的工程数量和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4)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确认在实施过程中调整的追加(减少)合同价款;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招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 最终结算的准备

1.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①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中设计变更、工程谈判、工程索赔等可以调整的内容,应当根据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②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当对竣工图或施工图中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算或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该分项工程的价款,并对设计变更、工程谈判、施工措施、工程索赔等内容作出调整;

③采用成本加费用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该工程各分项的工程费以及设计变更、工程谈判、施工措施等费用,并计算支付报酬和相关税费。

2、竣工结算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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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通常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以合同价加变更证明的方式进行。

3、竣工结算审计

监理人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申请表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实并提交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核实后的竣工结算申请表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审批,监理人应当向承包人出具经承包人签字的竣工付款证明。监理人、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表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竣工结算申请表。

竣工结算审核内容: ①审核竣工结算提交程序及资料的完备性 ②审核竣工结算相关的各项内容

4. 支付竣工结算款

最终结算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最终结算合同价款; (2)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经交纳履约保函或者提供其他形式工程质量保证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5. 遗留物品完成协议

发包人要求无工程项目竣工的,发包方双方应当签订工程竣工协议,工程竣工协议中应当明确发包方双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申请”和“竣工结算复核”条款的规定,对已完工合格的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6. 最终结算

(一)最终结算申请表

1.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7日内,按照专项合同条款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书应当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前期缺陷责任的增加或者减少情况。2、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书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将修改后的竣工结算申请书提交发包人。

(二)最终结算证明及付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表》后14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颁发《结算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表》,并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表》后15日内视为已颁发《结算证书》。

2、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证明签发后7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罚款;逾期56天以上的,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罚款。

3.承包方对发包方出具的竣工结算证明有异议的,应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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