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次扣1000元,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还得不到加班费……近日,安徽合肥一家企业遭员工举报。当事人小程称,2021年11月,自己因迟到被扣3000元,也就是说,迟到一次就被扣1000元,而他当月的工资可是5000多元。他认为,这笔罚款毫无根据,于是向当地媒体举报。除了小程,其他员工也反映公司拖欠工资。
节目播出后,合肥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要求企业提供出勤、绩效等证明。据媒体报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已明确表示,“迟到一次扣1000元”不合理。
那么,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比如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员工,公司能否进行罚款?又该如何约束他们?工人日报·中国工人网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领域的律师。
郭金宇,北京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法律层面看,员工迟到被罚款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是否有权罚款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企业依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无法律依据。
1.相关法律已被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赋予企业罚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等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责任与违反规章制度的罚款显然不同。
此前,唯一明确规定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的明确规定,是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但该条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该规定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2. 依据法律法规可能扣减工资
但相关法律的废除,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控制员工迟到、早退等行为。1995年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扣减员工应得的工资。但以下减薪情形不在此列:(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相关,经济效益下降,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职工因事假等原因减少工资。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扣员工工资,但必须合法合规,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扣工资,那么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奖惩、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在制定时必须满足“民主程序”、“合法内容”、“公开性”三个必备条件,才能作为今后员工管理的依据。当发生争议时,仲裁或法院都会对该制度的“三个特性”进行审查。
律师建议,企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内容的合法性,更要考虑内容的合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合法、有温度、认同度高的制度,才能让员工自觉从心底接受。否则,员工势必会产生逆反、叛逆的情绪,严重损害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
新闻链接:
我们不能允许企业通过“暴虐”管理侵犯工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