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船员服务资格是船员适任证书行政许可的条件之一,如何加强船员服务资格监管,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主管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问题。目前,船员服务资格监管问题已引起业界关注,但关于有效优化解决方案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在分析现行船员服务资格管理模式主要问题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赋予各方责任为基础,结合新技术与海事信息化流程,创新性地提出了基于三方确认的船员服务资格管理模式。在该管理模式下,法律法规赋予的船长、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最大程度地保证服务资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船员服务资格管理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船长应当在船上海员服务簿中如实记录海员服务资历。第四十一条要求海员服务机构、海员雇用单位应当建立海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任职资格和安全记录,并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员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海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船长对在船海员签注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海员服务机构、海员雇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员任免情况。 概括起来,规定明确了船长如实签注资质、公司及时报告资质、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资质三方的责任。
三、船员服务资质管理现状及问题
1.船员服务资格管理现状
2013年4月1日前,船员服务资质主要以船长在服务簿上签字的方式记录。部分公司未能严格落实船员服务资质管理主体责任,出现船员服务资质造假问题,给主管部门监管带来挑战。为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船舶和船员协同管理:在国内港口登离中国籍船舶的中国籍船员,须凭服务簿、身份证等证件或材料,在基层海事站刷身份证,由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中办理任免手续,生成系统电子资质;登离外籍及港澳台船舶或在外国港口登离中国籍船舶的中国籍船员,须报送任免信息,生成系统电子资质。 从此,机组服务资质包括服务手册记载的书面资质和机组管理系统记载的电子资质。
因此,船员服务资格管理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船员动态管理,通过服务簿对船员服务资格进行记录和管理;第二阶段:船舶与船员协同管理,通过船舶与船员动态协同核查,利用信息化技术对船员服务资格进行管理。
2. 存在的问题
现行船舶船员协同管理模式还存在问题:一是系统电子资格作用明显扩大。系统电子资格原本是服务簿资格的辅助记录方式,但自2016年10月1日实行无纸化申领证书以来,电子资格已基本等同于服务簿资格。目前,电子资格作为适任证书许可条件尚无法律依据,电子资格作用明显扩大。二是现场执法人员任免作业性质发生变化。船员任免原本只是将服务簿书面资格电子化的过程,但随着系统电子资格作用的扩大,此项工作有变相行政许可的趋势。船员任免也是基层执法人员工作中增加的任务,增加了基层执法人员的负担和法律风险。三是公司履行资格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 无论是船员服务资质管理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其他公司对船员服务资质管理的参与度都不够,公司在船员服务资质管理中的作用不明显或参与度不高,与规定不符,也增加了服务资质管理的难度。
4.基于三方确认的船员服务资质管理模式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三方的职责,设计了基于三方确认的船员服务资格管理模型。该模型以服务簿记载服务资格为基础,结合服务资格管理前两个阶段的特点,优化管理模式,强化各方责任履行,突出服务资格信息的相互核对和确认。通过对系统电子资格的分级管理和利用,解决了当前服务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定位
基于三方确认的船员服务资质管理是对服务簿记载的书面资质审核管理的优化解决方案。在此模式下,法律赋予的船长、公司、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和履行。三方确认的系统电子资质能够充分证明其真实性,可以作为服务簿记载的书面资质的替代,进行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
(二)三方确认流程
船员服务资格三方确认工作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基于目前智能手机的普及和无线网络的快速发展,可以开发“船员管理系统”的手机客户端或微信小程序等资格管理应用程序,用于服务资格的申报、确认和管理。“船员管理系统”中的账号为登录资格管理应用程序的账号。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人脸识别活体检测技术登录应用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公司申请人也可通过登录“船员管理系统”进行资格申报或确认)。
根据海事信用信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船长和公司可采用两种模式进行资质确认:一是独立申报模式;二是相互确认模式。独立申报模式下,船长和公司各自在资质管理应用中独立申报船员任免信息,无法查看他人申报的船员任免信息,通过系统进行核对;相互确认模式下,公司或船长均可查看对方申报的船员任免信息,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即可完成资质申报确认。信用等级较高的船长和公司可采用该模式申报资质。具体确认流程如下:
1. 船长启动申报程序
船长用手机扫脸登录任职资格管理应用,选择“船员任免”功能,系统利用人脸识别活体检测技术识别拟任免船员,调取船员信息并拍照保存。对于系统中尚未任用到船的船员,系统显示任用模式,船长选择任用岗位(系统默认为其所持证件的任用岗位,船长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低于证件级别的岗位),点击保存申报;对于已经任用到系统的船员,系统显示解聘模式,直接点击确认解聘并保存申报。船长完成以上简单操作后,系统自动上传其任免船员的任免时间、地点、职务、船舶名称等任职资格构成信息,以及任免船员的照片、所在位置等验证信息。 船长完成申报后,会在船员服务簿上签字确认资质,确保服务簿上的书面资质与系统中电子资质的一致性。
船长完成任职资格申报后,系统向公司申请人发送任职资格确认短信。公司申请人在手机登录任职资格管理应用或电脑登录“船员管理系统”,结合公司船员派遣情况对船长申报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自主申报模式下,公司申请人自主录入船员任免完整信息并保存申报,即完成任职资格报告职责。系统对双方申报的任职资格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若在系统设定的任职资格信息允许偏差阈值内,系统自动确认,否则不予通过并上报主管部门。
海事局对船舶进行现场检查时,选择资质管理应用中的“船员任免核查”功能,对船上船员拍照识别,系统自动调出船员上任时间、上任地点、上一任同岗位船员信息。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船舶证件、船员服务簿等方式,确认船员上任记录、上一任船员离职信息。系统还可以核查公司是否完成资质申报确认、船员持证是否符合要求、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要求等。
2. 公司主动申报流程
公司申请人在手机上登录任职资格管理申请或电脑上登录“船员管理系统”,根据公司船员派遣情况,录入船员任职信息(任职船舶、职务、时间、地点等)或解聘信息(解聘船舶、时间、地点等),保存申请后,拟任用或解聘船舶的船长将收到公司任职资格申请短信。
船员任免时,船长用手机登录任职资格管理应用,确认公司上报的任职资格信息,拍照上传任免船员照片等信息。自主申报模式下,船长按照任职资格申报流程启动,自主申报船员任职资格信息。船长申报完成后,在船员服务簿上签字,确保服务簿任职资格与系统电子任职资格一致。
海事局在对船舶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船员的任免情况进行核查,如同船长的申报程序。
(三)资格确认分析
在三方确认中,公司的确认基本可以完成。在日常服务资质管理中,如果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船员管理部门人员在发证审查时发现公司未完成确认,则可能是公司申请人在收到资质确认提醒短信后未及时确认,或者公司对船长申报的资质存在怀疑而未进行确认,海事管理人员需要与公司取得联系。对于前者,需要通知公司尽快完成确认,并做好公司船员后续资质的上报和确认工作;对于后者,公司需要进行确认失败操作,并及时上报海事局。
船长和海事局的确认不一定能达到公司确认那样的高覆盖率。其确认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由于网络限制,或者部分船长不熟悉操作智能手机,或者外籍船员所属船舶的船长为外籍船员,无法完成船长的资质确认操作。至于海事局,由于执法人员工作量大,无法保证所有船员的资质信息都能及时得到确认。
资质核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资质信息与其他方当事人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核准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并予以处理。
4. 电子资格证书的使用
三方确认的服务资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得到保证。主管机关可以用电子资历替代服务簿,赋予电子资历与书面资历同等的法律地位,给予海员无须提交服务簿即可申领证书的便利,但必须在文书条款中写明。
对于仅由公司和海事局确认,或公司和船长确认的,系统电子资质主要用来验证船员资质的真实性,如果系统验证通过,则资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比较高。船员在申领证书时,至少要提供服务簿的复印件给主管部门。
对于仅有一方确认的资格,需要核实资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海员在申请发证时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供服务手册,发证人员也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核实资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若一方未能通过确认,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电子资质,给予船员不良记录,并依据相关文件对船长、公司等采取相应措施。
五、结论
在三方确认基础上的服务资质管理模式下,法律法规赋予船长、公司、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得到充分体现,信息化技术和人脸识别、活体检测技术的应用,方便了船长、公司的申报和主管部门的核查监督,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资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