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恋并订婚
期间互赠礼物、转账、发红包5200元
订婚的时候,他们给了她8万块钱的彩礼。
但他们在结婚前不久就分手了。
这笔钱该做什么?
岳阳一对昔日的恋人对此却无法达成一致。
该男子向法院起诉该女子
要求退还关系期间的这些费用
临湘市人民法院就此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一审宣判
近日,法院通报了此案
今年3月,岳阳人苏某与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当月,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苏某在家中设宴款待女方多位亲朋好友,并按习俗送礼送礼。随后,苏某分3次向沈某的支付宝和银行卡共计转账8万元。
交往期间,双方互相购买过不少礼物,苏某某曾多次向沈某某转帐520元、5200元。
但好景不长,两人相恋时间不长,了解不深,生活坎坷多多,经常吵架,订婚一个月后,两人就因观念、观点不同而分手。分手后,苏某向沈某索要订婚礼金等费用,沈某认为这些钱不该退还,两人发生争执,苏某将沈某诉至临湘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
付彩礼是我国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成婚而做出的馈赠,从法律角度上讲,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苏某给女方支付彩礼8万元,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如今两人关系已经结束,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支付的8万元彩礼。
交往期间,苏某曾给沈某发过微信红包,转账“520”、“5200”,这些号码属于维持感情、表达爱意的礼物,并不能体现结婚的条件,因此红包属于交往期间的礼物,女方无需归还。
订婚时,男方给女方亲属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不属于彩礼,不属于女方所有。苏某要求沈某返还该部分开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两人交往期间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物等,这些都是交往期间自愿赠送的,双方均不能要求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沈某返还原告苏某的彩礼8万元,并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链接:恋爱期间的资金转账,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才算是贷款
法官表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会有大量的金钱共同花掉,互相赠送礼物,相互转账,借钱等。
在共同消费、相互送礼的情况下,即使一方花费多,那都属于礼物,分手后原则上不能要求另一方归还。
为了表达爱意,男女双方会在特殊时刻转入特定数额的钱,如七夕节、情人节转钱,或发520元、1314元的红包等,这些也被视为表达爱意的礼物,不能要求归还。
情侣之间转账如果要认定为民间借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有借贷协议,就是一方想借钱,另一方愿意贷出;
要有付款,也就是要有钱款的真实转移记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出钱款的一方最好要求对方出具本票,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对借款的合意,写明借款事实、借款原因等。
考虑到男女朋友关系亲密,有些人觉得很难要求对方写借条,可以在转账时注明“借款”,双方在通话中约定还款时间等细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