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刘女士自称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两人相识不久,周先生就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她借钱。2020年至2021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计给周先生转了人民币100万元,但多次催款后仍未收回。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认为:
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本身就含有“赠与”的意思,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用于支持其生活,这是刘女士的赠与,周先生无需偿还。
对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人民币,周先生虽然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但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钱并已偿还,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先生的款项应认定为她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以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声明:
“虽然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的支付,但两种支付的性质应当根据微信软件不同的功能属性进行区分认定。”法官在庭审后指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了日常通讯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而微信红包正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称之为“红包”。按照中国民间习俗,发“红包”通常是自愿捐赠,不需要归还。
微信转账不同于红包,不具备“赠与”的含义,只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一种支付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若主张该款项性质为赠与,则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看到此案例后,不少网友表示:“终于明白为什么红包只能是2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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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金额为“1314”或者“520”怎么办?
此前,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
在某些情况下,一定金额的转移也被视为礼物,例如关系期间的“1314”和“520”。
南京的李先生与杨女士相恋不到一年,二人分手后,李先生要求杨女士归还交往期间转账的23万余元,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遭拒绝后,他将杨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而相互赠予或花费金钱,属于自愿的民事行为,属于赠与而非馈赠,考虑到李先生的收入水平,赠与金额并未远远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李先生所称杨女士恶意索要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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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类似案件中,法官表示,无论双方是恋人还是朋友,在涉及金钱交易时,首先应该准确界定金钱的性质。虽然有时男女之间可能会表达爱意,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比如经常被提及的520、1314,但这些表达爱意的转账往往被认为是赠与。但如果双方都明确表达了借款的意图,说自己急需用钱或者需要帮忙做某事,这就是借款的意图,就有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性。
此外,如果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彩礼数额较大,如汽车、房屋购置款,而双方结婚目的未达成,送礼方可以要求退还。“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法官提醒,无论是普通朋友之间,还是情侣之间,对于大额金钱交易,双方都应尽量通过各种形式明确金钱的性质,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