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忠春
上海市建伟律师事务所助理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被评为“上海杰出青年房地产律师”、“ENR/ 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师”。宋律师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地产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摘要: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或总包人在向承包商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由于资金拮据,往往会向承包商开具所谓“本票”支票,即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晚于实际出票日期。因此,承包商或分包人作为票据的持票人,无法在收到支票的当天向银行申请付款,只能在支票上记载的日期到期后,才能向银行申请付款。此时,在向银行申请付款时,银行往往会以出票人在银行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从而引发相应的纠纷。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出票人否认支票上的印鉴是其真实印鉴,否认出票人与票据持有人之间存在票据基础关系,从而引发双方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出票人是否有票据付款义务的纠纷。
关键词:工程付款 有效票据 票据依据 关系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某工程分包合同,A公司将C公司某建设工程的空调设备供货及消防排烟设备安装分包给B公司,该分包合同上加盖了B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和其代表王某的签字。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多次出具加盖B公司印章和其代表王某签字的施工现场签证表,并多次以加盖B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其代表王某签字的招商银行支票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B公司开具了15万元、14万元的银行支票向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支票上记载的出具日期晚于实际出具日期,因此,作为票据持票人的A公司无法在收到支票的当天就向银行申请付款。 支票上记载的日期到期后,A公司持支票到银行办理兑现时,银行以账户资金不足为由退回支票并拒绝支付,为此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账单金额共计29万元。
二、争端焦点
本案争议的法律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支票是否为有效票据;二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票据关系。庭审中,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票据效力问题上,A公司认为涉案票据真实有效,B公司则辩称涉案票据上的印鉴并非公司真实印鉴,票据签章负责人并非公司员工,票据上的印鉴及签章均为伪造,且公司从未在涉案票据的收款银行开立过一般帐户。
在票据底层关系问题上,A公司主张其与出具人存在现实的合同关系,B公司则辩称其与A公司并无任何商业往来,该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系伪造票据签名人的个人行为,与B公司无关。
三、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汇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汇票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汇票请求人承担。”汇票债权纠纷的举证关键在于根据汇票的效力、汇票的标的物的关系,证明持票人是否有权行使汇票权利、汇票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 汇票的有效性
本案争议票据是否合法的举证关键在于争议票据上的签名是否为他人伪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持票人,应当承担提供争议票据的责任。如果票据的签发、承兑、交付、背书和转让等行为涉嫌欺诈、盗窃、胁迫、威胁、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持票人应当承担提供票据合法性证据的责任。”为证明票据权利,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争议票据和银行退回通知书。 为了证明票据上的签名系伪造,B公司提供了其印鉴、法定代表人签名式样的公证证明,以及该公司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为了反驳B公司的辩解,证明票据的合法性,A公司向法院申请向涉案银行调查取证。涉案银行虽然不同意法院调取开户原始凭证,但提供了涉案票据的一般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证明其在开户时已审阅B公司原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并已通知B公司开立一般账户。涉案票据上的签名、印鉴与保留银行的签名、印鉴完全一致,且在案件受理前该账户仍有结算业务。因此,涉案票据形式合法,B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名、印鉴系伪造。
2. 法案的基本关系
本案证明汇票基础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汇票法》第十条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汇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汇票必须支付价款,即支付汇票双方认可的相应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汇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汇票债务人向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汇票关系和基础关系一并审理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 为证明该工程分包合同的存在及合同义务的履行,A公司提供了工程合同书、现场签证表、竣工验收单、银行存款单等证据。B公司否认该工程合同的存在,称其签字、印章也是伪造的,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为证明该分包工程合同的合法签订,A公司提供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示的B公司与业主C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通过正规招标程序批准的,并经上海市某区招标管理处审核备案。因此,A公司有理由相信B公司的签字、印章真实有效,并与其签订了分包合同。该工程已竣工验收,B公司已多次通过争议账单账户支付工程款。因此,A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该分包工程的事实。
四、结论
汇票追索权纠纷的举证关键在于汇票的有效性及基础关系。A公司通过开立一般银行账户的基本流程证明汇票形式真实有效,并通过工程合同、现场签证表等证据证明汇票基础关系的存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汇票持票人,提供了足以证明汇票有效性及基础关系成立的证据,判决B公司承担汇票责任。
宋忠春 高级合伙人/助理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