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
黄云1 高山2 王森3 (1.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中心;2.北京网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江苏高速公路网络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分析收费站撤站后高速公路收费“一张网”背景下高速公路第三方支付的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一张网运营、一体化服务”的角度,结合业务规范化、公平性提出相关优化建议,并进行风险分析及未来展望。
随着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逐渐成熟,成为大众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2020年1月1日,全国高速公路取消487个省级收费站,全国高速公路进入“一网运营、一体化服务”的新时代。省级收费站拥堵现象不再发生,跨省交易量和金额逐渐增加。在非ETC交易中,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比例也逐渐增加。按照现有的联网通行费清结算模式,跨省交易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手续费由出口省统一承担,相关数据和资金对账工作由出口省负责。
一
运行状况
1.交易占比。省际公路收费站取消后,跨省交易量持续增长,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口交易占比较大。以2021年3月数据为例,跨省出口非ETC交易笔数(采用现金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出口交易)合计约2924万笔,交易金额合计约58亿元,其中第三方支付交易笔数约1605万笔,占非ETC交易总额的55%左右;第三方支付交易金额约37亿元,占现金交易总额的64%左右。
2、渠道类型。目前,全国高速公路缴费方式支持第三方支付方式约9种,其中微信、支付宝、银联支付方式在不少省份得到使用。
3.第三方支付交易管理模式。在已联网的29个省中,有25个省建立了自己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平台,可以为省内收费公路管理单位提供统一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安徽、广东等省除省级管理平台外,部分收费公路管理单位还独立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河北、山东、陕西、宁夏等省没有省级第三方支付平台,省内收费公路管理单位独立开展通行费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接入工作。
4.费用承担方式。在多数联网高速公路省份,第三方支付费用由路权人承担。29个联网高速公路省份中,17个省份第三方支付费用主要由路权人承担,占比约63%,6个省份第三方支付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占比约22%,4个省份第三方支付费用由发卡服务机构承担,占比约15%。
5、收费比例。各省份及收费公路管理单位之间第三方支付交易手续费比例存在明显差异,部分省份为免手续费,手续费不为零的省份最低为0.02%,最高为0.08%。同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不同接入省份收取的手续费比例也不同。以微信为例,其在各接入省份收取的手续费比例约有11个,其中最低为免手续费,最高为0.08%。同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同一省份不同路段收取的手续费也不同。以支付宝为例,某省各路段收取的手续费比例有7个,其中最低为0.01%,最高为0.06%。
二
问题
基于上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出口交易第三方支付方式的运行现状,存在以下问题。
1. 支付手续费
现有的高速公路网收费征缴清缴工作只是对单笔交易的全额通行费进行拆分,对于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缴纳通行费的跨省出口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全部由出口省份承担。撤站后,经过省份的车辆单次路线变长、金额变大,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较撤站前也大幅增加。特别是对于位于全国路网末端的省份,其承担的第三方支付费用明显要高于其经过的省份,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2. 出口交易数据上传信息不对称
撤站后,对于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口交易,出口省份将负责上传相关数据并与第三方支付渠道进行资金核实。如果出口交易数据上传不完整,将造成其他途经省份的通行费损失。在途经省份有门站交易,但查不到对应出口交易的跨省对账协调,往往因出口省份与途经省份信息不对称而难以核实和处理。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收费标准存在变动风险
目前,29个联网省份中,基本所有联网省份的第三方支付费用协议都有时间限制,2021年到期的费用涉及21个联网省份,费用协议到期后,双方需要重新协商费用比例。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各地市场拓展初期仅收取较低的费用比例,但市场稳定后或将逐步提高费用比例。部分费用即将到期的省份,已经面临第三方支付渠道提高费用比例的问题。
三
优化思维
“一张网”运营模式下,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第三方支付业务,提高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公平性,改善出口省份与过境省份在出口交易上的信息对称性,提高出口交易数据上传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进行优化。
(一)方案一:不改变当前各地第三方支付渠道准入现状,仅将出口交易费用纳入网上费用清结算体系。
此方案下,各省第三方支付通道接入方式保持不变,各省需将本省各路段涉及的所有第三方支付类型及对应的手续费比例汇总至部网通结算机构(以下简称部网中心)。部网中心计算每笔出口交易应缴纳的手续费,并按照交易各省通行费金额比例将应缴纳的手续费拆分至沿途各省,进行资金轧差结算。结合目前各省第三方手续费在路段占比不同、现有部网结算未将出口交易拆分至路段层面的情况,此方案无法实现手续费的清结算。
(二)方案二:不改变当前各地第三方支付渠道接入现状,由部网络中心牵头与各支付渠道逐一协商确定全网统一的费率比例。
在此方案下,各省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接入方式保持不变,若能对全网各支付渠道实行统一手续费费率,则手续费可在现有清结算模式下进行清算结算。但手续费费率的商业谈判属于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渠道之间的市场行为,部网管中心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因此此方案无法实施。
(三)方案三:建立部省协调的高速公路收费第三方支付平台
此方案要求部网络中心牵头建立部级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提供聚合支付通道,与目前市场主流第三方机构协商手续费,推动全网第三方支付交易手续费标准统一,同时实现与省级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交易数据交互,也可直接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接数据交互。对于部级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提供的聚合支付通道产生的交易,收单银行和结算银行仍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省级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确定,相关资金不经过部网络中心,仅按统一费率形成手续费,纳入省际清结算系统进行资金对账。 接入的省份或部门需变更聚合支付通道或第三方支付接入方式,需配合完成部、省级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的对接,包括数据传输、联调测试等,并需重新建立第三方支付业务资金结算、交易对账等运行模式。
该方案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通过部省联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清结算传输系统的数据对接,可以显著提高出口省份与过境省份在跨省现金交易数据上传方面的信息对称性,保障各省通行费收入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相关跨省现金交易第三方支付费用的拆分结算,解决出口省份支付整体交易费用的公平性问题。其实施难度在于难以推动统一的收费标准,各第三方支付机构投入的软硬件设备资源和运维工作影响收费标准的确定;其次,需要部省协同高效完成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接入相关事宜,包括资金账户关联、数据传输、联调测试以及车道相关软硬件设备资源的升级改造等。
四
未来展望
在高速公路收费“一张网”背景下,联网收费管理相关工作要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各联网收费相关单位要用发展的眼光,不断强化“一张网运营、一体化服务”意识,形成行业合力,规范开展第三方支付等业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全路网出行效率,推动全国收费公路联网运营持续高质量发展。
参考
[1]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网络运行与服务规范JTG B10-2014[S].
[2]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中心.收费公路网运营服务规范(2020年)[Z].2020.
(原载于《中国交通信息化》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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