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小宝在知乎上看到一则案例:“深圳某公司20号发了上个月的工资,员工要求经济赔偿,法院判赔偿5.4万元。”
相信很多人都没想到,20号发工资,竟然也成了违法行为。
20号发工资是违法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20日。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双方发生纠纷,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最终,深圳中院二审认定公司拖欠工资,并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0.7元。
但该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公司申请再审,称:
1、二审判决关于拖欠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公司不欠工资;
2、二审判决对欠薪的认定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当前,不少企业面临经营困难,难以及时发放工资,现行《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规定基本没有得到落实,二审判决忽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综上,公司依法请求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后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仍是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
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二十日支付工资的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为无效条款,而公司每月二十日及以后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根据莫某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判决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0.7万元。本案处理正确,本院支持。
二审判决对公司申请再审的上述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并无错误,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的再审申请未提供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充分,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依照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有关工资支付日期的法律规定
相信很多企业经理和HR看到这个问题都会疑惑,法院为何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资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法律仅规定每月必须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工资应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于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工资、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支付、日支付或者按小时支付。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更加详细的工资支付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本案发生地深圳市的工资支付规定。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届满后的第七日。
如果工资发放周期是自然月,那么工资必须在下个月7号之前发放,如果公司不能在7号之前发放工资,还有什么回旋余地吗?
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支付。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五日以上支付的,须经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延迟发工资5天,也就是必须在下个月12号之前发。
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经工会或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在22日发放工资。但请注意,这绝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偶尔使用。
本案中,公司直接同意20日发放工资,将特殊情况延期变为正常做法,法院认定为欠薪行为没有问题。
讲到这儿,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很多公司都是20号,甚至25号发工资,这样是不是都违法了呢?
其实不然,因为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劳动法里有这样的条款:
工资支付条例附则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确实受到影响的,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时缓发劳动者工资,缓发的最长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即各个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则,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二十几岁就发工资的公司,一般都会以资金周转为由拖延支付工资,这并不违法。
最后,余小宝还建议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当地的规定,如果发现规定明确规定了工资发放日期,一定要和公司确认,如果没有规定,则以合同上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