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会委员。
付正宇2003年7月25日进驻广东开平依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三厂,任生产部班长。
该公司《员工手册》(D版)第18页第3条第10点规定:“严重违反纪律的,解除劳动合同……(10)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使用手机的,不准使用手机:如上班时间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电影、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或MP3;……”
2016年8月24日凌晨4点30分,傅政宇上班时间用手机登录支付宝时被公司发现,开平市依利达电子三有限公司以傅政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傅政宇认为,其短暂使用手机行为影响甚微,并未失职失责或造成任何损失。即便其没有使用手机的权利,其行为也只是重大过错,应当予以警告,而不应直接开除。另外,无论是在手机上使用支付宝,还是在上班时间用手机接听紧急电话,其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在使用手机,并不存在孰轻孰重、孰危险的问题。公司以此作为开除理由,未免牵强附会。
傅正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800元/月×13.5年×2倍计算),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傅正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傅政宇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其上班时间使用手机不构成严重违纪,且公司的解聘理由与《员工手册》不一致。
经审查,广东高院作出(2017)粤民申7738号民事裁定:
经审查,本院根据傅政宇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开平市依利达电子三有限公司与傅政宇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不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查,傅政宇及开平市三号电器有限公司均对傅政宇于2016年8月24日凌晨4点30分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录支付宝的行为没有异议,但双方对该行为是否适用该公司《员工手册》(D版)第18页第3条第10点的规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10)上班时间没有使用手机权利的人,不得使用手机:如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视频、玩游戏、上网,或者在厕所听音乐或MP3”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开平市依利安达电子三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查证,傅政宇亦在《回执表》上签字确认知悉《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因此《员工手册》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其次,由于傅政宇是绿油集团一把手,负责监督管理集团生产工作,同时傅政宇在开平市依利达电子三公司工作十一年,深知绿油集团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具有危险性,作为领导,在工作中应当比普通员工更加警惕和谨慎,上班期间用手机登录支付宝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明显不妥。
再次,开平市依利达电子三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认定傅政宇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程序作出与傅政宇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在通知公司工会后,与傅政宇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开平市依利达电子三有限公司认定其已依法与傅政宇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傅政宇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正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