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
与以往相比,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和出示证据”的方式、程序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于具体的操作流程仍然存在诸多疑问。
比如,如何正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聊天记录不小心被删除了怎么办?
法律基础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类型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其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微信证据分类
根据微信证据形成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 文字微信记录
其中包括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等,这一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最常见的内容,比如常见的“微信借条”、“微信协议”。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朋友圈、发微信公众号、转发、制作、拍照等图片记录,以及使用的各种微信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呈现的信息。
4.视频微信录制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时转发、制作、拍摄的视频,或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视频。
5. 网络链接和传输记录
包括和微信好友聊天时发送的网页链接,以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发布时发送的网页链接。这类微信记录最大的区别在于,链接的内容是第三方或者发送者事先准备好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此类微信证据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目前,对取证方式、程序等方面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具体的操作步骤,认为只要将聊天内容打印或截图提交给法院即可,并未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规范的证据形式再提交给法院。
同时,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内容、方法等直接决定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演示如何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号
用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比如可以将聊天过程录下来,通过光盘或者U盘等方式提交给法院。
2.提供聊天双方个人信息接口
利用微信号无法更改的特性,结合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手机号、头像等信息,可以锁定双方的真实身份。比如在微信页面输入对方的手机号进行搜索,就能查到对方的微信号信息。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针对微信聊天记录在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通过比对双方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向法院提交被删除或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4. 谨慎使用微信清理功能
微信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谨慎使用,清理前先检查一些关键聊天内容是否被删除,不要以为开启“同步”操作后就不需要保存记录,如果条件不允许,建议在清理前保留证据。
当事人可以到公证处公证或者通过其他更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对聊天内容进行保全。因为如果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第三方证据保全平台的公证或者再确认,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
如果该证据同样合法、相关,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特别是对于一些侵权证据,为防止证据流失,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收集证据缺乏监管,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因此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是最有效的方式。
通过第三方证据保管平台或公证机构保管的证据比一般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5. 保留微信证据
微信证据保存时,需要区分内容,例如微信内的图片,其他内容的图片和记录必须整体公证,不建议单独对需要提交的图片进行公证。
微信视频具有直接反映事实的功能,通常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具有说服力,而转载或制作的视频由于来源不明或有后期剪辑的痕迹,说服力通常不如自拍视频。
办理保全公证时,应注意审查视频形成的方式,建议对此类微信记录进行提取、刻录等证据固定。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记录材料,虽然符合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立案的依据。
微信语音要具备证明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所记录的内容必须清晰准确,双方对讨论的问题均有明确的表述;由于微信语音具有易变、难辨认等特点,有时仅将其作为证明依据并不足以成立,因此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除了上述步骤外,在保存微信网页链接时,还需保存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页链接内容。仅保存下载的文本文件或网页链接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被法院接受。
一旦发生转账,微信记录里一定要保留原始记录,仅凭截图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要保留,不能随意删除。发生转账时,一要确保对方身份清楚,二是转账用途明确,备注里注明转账用途;三是保存好记录。
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欠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如何向法官陈述
当事人应当保存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便在法庭上出示。
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原始载体或者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出示,并与向法庭提交的电子证据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微信账号持有人应当到法庭登录微信,并向法庭出示登录时使用的微信账号名;
2.在通讯录中搜索对方当事人,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界面向法院展示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码等身份相关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红包内容,点击即可打开展示;
4、在显示转账信息时,点击通讯对话框-查看转账记录中的聊天详情,即可显示转账支付信息;
5.提供的电子证据如果是谈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等),应当完整反映谈话过程,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法院可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整的谈话记录;如果故意选择性提供谈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庭审前可以将所有内容以录屏形式保存在光盘或U盘中,方便庭审时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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