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老板签合同后付款纠纷,谁来承担责任?

2024-07-08
来源:网络整理

老板出差时委托员工代签合同似乎是常有的事,但当老板资金短缺,无法支付货款时,谁是被告,谁来支付货款?近日,一起员工代签合同,因货款发生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代为签订合同并成为被告

李某和肖某是浙江人。肖某在徐州承包了一个工程,李某在工地上当小队长,帮肖某打理工地事务。一天,李某发现工地的管道库存不足,便向肖某反映,肖某让李某自己去买。李某在对比了多家公司的报价后,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然而,上海公司发货后,肖某因资金不足未能按时付款,上海公司便将李某和肖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虽然是签字人,但系受肖某委托,且肖某在开庭时已予以确认。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向原告说明,原告可以选择李某或肖某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原告遂选择向肖某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判决肖某应承担支付购房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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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接到判决书后,发现自己需要支付的金额较大,但手头上现金紧张,深感悔恨,遂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改变了原审供述,辩称自己从未与上海公司人员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授权李某以其名义与上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一审中多次明确承认李某代其与上海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上海公司欠款的事实无异议,但二审中肖某以与上海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提起上诉,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某人可能受他人委托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若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导致其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则应及时告知第三人有关委托关系,并注意保存委托的相关证据,以方便第三人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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