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持票人如何维权?

2024-07-17
来源:网络整理

1. 背景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付款怎么办?持票人该如何维权?建议做好5件事。近年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付款的案例频发,在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在付款催缴期限内发起付款催缴,承兑人采取不签收、不拒绝付款的消极态度,导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处于“待签收催缴”状态。持票人该如何维权?笔者现结合本人经手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

二、案件简要情况

2020年2月9日,发包方南宁森驰公司、承包方中建局、材料供应商混凝土公司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中建局将其所欠工程债务100万元转让给混凝土公司,用于偿还中建局所欠混凝土公司的等额债务。后森驰公司向混凝土公司背书开具了票面金额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由森驰公司出具,经蓝光公司承兑,期限为六个月。

2021年8月8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混凝土公司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请求付款,但该汇票一直处于“催款待收”状态。2021年8月25日,混凝土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要求出具人森驰公司、承兑人蓝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森驰公司、蓝光公司均未付款,故2021年9月15日,混凝土公司委托律师向永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森驰公司、蓝光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森驰公司辩称,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票据被拒绝承兑,故驳回原告的起诉。蓝光公司未派人出庭应诉。

三、裁判要点

蓝光公司对“及时付款”指令既未签字也未拒绝,置之不理,导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长期处于“及时付款待签字”状态。这种持续状态既是拒绝支付的行为,也是拒绝支付的证据;混凝土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催告函,要求蓝光公司按票面金额付款,但蓝光公司至今未向混凝土公司履行相关义务。从上述情形看,可以认定蓝光公司已“拒绝支付”。2021年12月1日,永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蓝光公司向混凝土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100万元,被告森驰公司对蓝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实践总结

本团队律师总结近期处理的十余起票据案件,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建议持票人按照以下步骤追索和行使票据权利:

(一)第一步,持票人应当及时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提示付款的期限为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向持票人提示付款,是法律上履行合同的通知义务,也是票据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持票人提示付款后,逾期十日仍未收到付款的,应当及时留存预提示页作为证据,以作为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

(二)第二步,持票人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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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邮寄催告书等方式通知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履行《票据法》规定的通知义务。

(三)第三步:及时保存催缴、拒缴证据

由于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了便于法院审理,持票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票据内容进行公证,特别是对网页上付款呈现的行为和结果进行公证,以获取纸质证据材料。如果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能够保证随时展示,则无需进行公证。

(四)第四步:确定被告及赔偿金额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位或者数位或者全体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不分先后顺序,并以他们为被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及费用:(一)被拒绝支付的汇票金额;(二)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汇票金额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签发通知的费用。被追索人支付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对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出具收据。

(五)关注诉讼时效,及时行使追偿权

1.付款期限为10日。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也可以委托代收银行向收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期限,收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并丧失追索权。

2.追索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汇票持票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前一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超过追索权期限的,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3、追索权的期限为3个月。持票人自付款之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享有向前一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如在该期限内不行使追索权,则该权利丧失。

4、延期付款的追索权为2年。如逾期未付款,但汇票权利期间尚未届满,持票人经说明后,仍可以向收款人付款,承兑人或收款人对持票人继续承担付款责任,但丧失对原持票人的追索权。

5. 律师建议

持票人在领取商业承兑汇票时,应注意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评估,建议只接受商业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或有关联企业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最好不要接受无商业信用担保的客户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存续期间,持票人需持续跟踪出票人和背书人的信用动态,发现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如发生不能按期付款的情况,持票人可以依据出票人、承兑人、前背书人等选择性地行使追索权。如果票据持票人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无法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依据票据基础法律关系,如供货合同、销售协议等,向前一持票人请求返还未支付票据金额的等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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