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程预付款?
称为材料准备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购买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搭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工程实行预付款的,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通用条款和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承包人提出预付款申请,或者向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预付款保函。承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后7日内应当核实并向承包人出具预付款凭证,在出具付款凭证后7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它是施工准备及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习惯上称为预付材料准备款。
二、预付款扣除一般条款和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并在工程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分期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时间不得晚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3.预付款扣除方法
在工程施工后期,所需材料库存会逐渐减少,预付款项需以冲减工程价款的方式逐步扣除,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扣除的时间和比例。
1.根据公式计算扣减点和扣减金额
原则:未完工未施工的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等于材料准备费金额时开始扣减,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例扣减工程价款,并在竣工前全部扣减。
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总价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占比=预付材料准备费
未完成工程价值=预付材料准备费÷主要材料占比
扣除时已完成工程价值=建造合同总价值-未完成工程价值
应扣除的预付材料准备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次扣除金额=(累计已完工工程价值-扣除时已完工工程价值)×主要材料占比
此后每次扣除金额=每项已完工工程价值×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例:某工程合同价款300万元,主要材料及结构件价款占合同价款的62.5%。
2.按合同规定扣除材料准备费
3.项目最后一次扣除的材料准备费
适用于工程简单、造价低廉、工期短的工程,材料准备费在施工前一次付清,施工过程中不再扣款。当材料准备费加上已付工程款达到合同价的95%时(即还剩5%余额),停止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