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纠纷调解: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解决赔偿难题

2024-07-21
来源:网络整理

保险理赔原则以损失为准,以条款为准绳。保险纠纷往往因对损失认定、条款理解不一致而产生,多数情况下,有些标准无法把握到双方绝对满意的程度。特别是对于从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的人员,引导合同纠纷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相互理解、包容,往往能取得更好的结果。

2014年3月20日,一辆号牌为闽A3××××的重型货车在从抚州市往罗源县途中,运送角钢用钢管时,与一辆号牌为闽ARQ×××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使号牌为闽ARQ×××的小型越野客车严重受损。交警认定号牌为闽A3××××的重型货车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越野客车当事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推定全损,赔偿23万元,其余损失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尽量修复的惯例处理,若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9.5万元。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表示不同意。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投保人向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

调解组的同志认真听取了纠纷双方的意见,然后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向双方分析了自己索赔的利弊:由于事故车辆损毁严重,修理费用要达到原车价的80%以上,而保险公司并没有为其减损。被保险人还要求修理厂出具修理后车辆安全系数达标的证明,但修理厂出具不了这样的证明。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个是修理还是推定全损?另一个是推定全损为多少?争议双方僵持不下。围绕争议焦点,调解组引导争议双方各退一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20万元给被保险人,车辆残值部分归保险公司。 车辆过户、报废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投保人提供的账户。近期,纠纷双方均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截至目前,该保险事故理赔纠纷已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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