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暂不包括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规定不适用于处于学徒期、培训期、实习期或试用期的工人。
已停产或者部分停产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 省劳动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地(市、自治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的收入,但不包括下列收入:
(一)加班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矿井下、有毒有害作业、移动施工、野外作业等特殊劳动环境和条件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雇主以食品、住房等补贴形式支付给工人的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基本时间单位,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佣金工资的,应当合理折算,折算数额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劳动者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和平均赡养人数;
(二)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
(3)区域内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本地区社会救济和失业救济标准,并低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八条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全省划分三类最低工资标准区域:
第一类: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 白银市白银区; 金昌市金昌区; 嘉峪关市.
第二类:天水市秦城区、北岛区; 临夏甘南自治州临夏市、合作市; 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定西县、平凉市、庆阳市、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陇南地区定西县、平凉市、息丰市、武都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