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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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有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请示报告。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1995年5月12日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说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职务(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 由于劳动合同制度尚在推行过程中,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者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确定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根据加班工作量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在法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未补休的休息日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或者200%的工资;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或者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2、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均与法定工作时间相关,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以统一按照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法定工作日天数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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