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支付年交易额已达万亿元,成为主流的非现场支付方式。现实中,网络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常常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非法资金通过该领域进入经济体系,逐步完成洗钱的三个阶段,即投放、分离、整合。2010年6月21日,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仍存在较大难度。
1. 网上支付发展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始于2001年,早期采用网关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进入门槛低,产品价值有限。2005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模式,主要有易宝模式、快钱模式、支付宝模式、财付通模式等。以上模式通常应用于网络购物、手机支付以及基于债权债务的支付。在网络支付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法分子往往将网络支付作为洗钱的便捷渠道,通过制造大量虚假交易掩盖非法资金来源进行洗钱。同时,依托网络支付服务,不法分子可以不断将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进行转换,逃避跟踪监控,从而使非法资金的转移变得更加容易。
2. 网上支付的洗钱风险
1. 构建虚假交易以掩盖资金转移
网络交易的匿名性、场外性和隐蔽性使得交易者很容易通过构造虚假交易的方式进行资金非法转移。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第三方很难准确获取网络账户资金信息,很难了解交易的资金来源,无法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和性质进行深入分析。
(二)随意设定提款目标账户
资金收款人可使用多个在线账户设立自己的或非个人的提款账户来接收来自在线账户的资金,也可以将资金直接转入其他在线账户。此外,当客户取消交易并要求退款时,网络支付平台只需将资金退回付款人的在线账户即可。
3. 网上账户的非唯一性使得资金监控变得困难
目前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主要依靠客户在支付机构登记的网络账户来完成交易结算服务,该过程首先需要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网络账户,但申请网络账户的匿名性和场外性使得不法分子可以申请多个网络账户来转移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根据网络账户分析判断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更无法判断客户的交易行为是否异常。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完善
由于反洗钱法规对于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并未作出严格规定,网络账户的注册流程未能按照反洗钱相关法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洗钱分子更容易规避这一环节,导致监管部门很难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交易方的基本身份信息。
(五)支付资金流向难以清晰识别
在网络支付过程中,银行作为资金划转方,难以获取资金划转目标网络账户的身份信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时扮演买方“卖方”和卖方“买方”的双重角色,每笔资金交易被分割为两部分,银行在日常反洗钱资金监控中无法确定两笔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给异常交易的分析判断带来困难。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洗钱风险较传统银行服务更大。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内容
现行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遵守反洗钱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但反洗钱法规中缺少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具体规定。因此,应修改完善相关反洗钱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具体要求,完善网络账户开立要求。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在网络支付服务开立、使用、提现等环节落实反洗钱措施,并将从事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接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要求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反洗钱义务。
2. 实行网络账户实名制
按照行政法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出台相关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要求客户实名登记网络账户。自然人客户须完整登记其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留存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非自然人客户须完整登记客户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件及法定代表人,银行也会采集营业执照等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同时,通过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客户信息,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3.合理设置网上支付交易规则
针对网络支付存在的洗钱风险漏洞,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更加重视网络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不断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控,根据风险因素和商户的业务范围、交易规模等,控制交易金额、交易量等,设置交易频次,增加提现账户变更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合理限制跨境交易和异常收付业务,完整保存各环节的交易记录,实现反洗钱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的目标。
(四)加强商户交易背景审查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对网络账户频繁收到大额资金的商户交易背景的审查,将商户近期交易规模、交易模式与过往进行对比,查看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对经营共存业务的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协同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查商户的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纳税情况,核实商户开展的活动或向客户提供的商品、服务的真实性,判断是否存在协助犯罪分子制造虚假交易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出售、回收易兑换商品等套期保值交易转移资金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监控,查看是否存在频繁取消、退货、消费调整等行为。
5.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交易信息共享
商业银行应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络账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银行账户信息与网络账户信息的匹配核对,同时可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终端查询、划转资金,获取被划资金的具体交易对手信息。银行在接收转入、转出指令时,不仅可以获取支付机构名称,还可以获取具体网络账户的ID信息。除获取转入银行名称外,还应获取交易对手名称、账号,有效解决银行与支付机构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把控资金来源和去向,阻断违规资金分流和融合。
(六)联合商业银行分析网络账户资金交易情况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探索建立网络支付交易数据库,在获取资金额度大、交易频繁、交易行为异常的网络账户身份信息后,应结合客户交易的目标商户,及时分析筛选出高风险网络账户和高风险商户,并与商业银行共同对此类高风险商户账户的资金交易状况、交易用途等进行监测分析,以目标网络账户身份信息为引导,结合交易背景、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及银行账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资金流向、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商户资金交易性质,进一步判断商户资金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或可疑之处,共同构建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洗钱防线,有效防范洗钱及相关犯罪的发生。
7. 实行监测名单制度
风险防控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建立网络高风险账户名单,进行监控,对“零风险”客户进行豁免。但目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反洗钱义务履行主体,在监控名单制度上尚未全面落实,在实施和执行上还存在偏差。建议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建立洗钱高风险客户监控数据库,收集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人员名单,供双方在业务监控过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