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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支付协议 委托人(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贷款人): 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的管理要求,贷款人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资金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委托支付的其他资金,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支付。为明确贷款委托支付事宜,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支付条件 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单次提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采用贷款人委托支付方式: 第二条 委托与委托 对于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支付条件的提款,借款人授权并委托贷款人转出贷款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2.将款项存入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标的账户,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第一条 委托支付1.办理委托支付时,借款人每次取款时均应当向贷款人提供其贷款账户和支付标的账户信息及取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当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完整、有效。2.办理委托支付时,贷款人仅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标的信息、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因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能及时完成委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目的证明等相关资料不一致或存在其他缺陷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更换、说明或重新提交有关资料
3.资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及支付相关资金。4.贷款人经审查认为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将先将贷款划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再根据需要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借款人的支付对象账户。第二条 账户冻结或止付借款人指定放贷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不能按照借款人的委托及时完成委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已发生的还款义务。 第一条 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于借款合同项下资金全部提取完毕及贷款人委托付款事宜完成之日终止。 贷款人(盖章):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4.代理人: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