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报告“支付给雇员以及为雇员支付的现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项目通常存在什么样的交叉核对关系?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临时性用工,以及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聘用的人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为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企业向职工的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职工遗属和其他受益人提供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即雇用人员的成本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类。
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不仅包括企业当期以现金形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还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与雇员有关的费用都通过“应付职工工资”账户进行核算。因此,“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通常与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应付职工工资”当期支付金额相一致。此外,还应考虑应付税款账户反映的已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变动情况。如果当期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加,意味着有部分应计个人所得税尚未缴纳,因此“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会减少。如果当期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减少,意味着当期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还包括以前年度已扣缴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会相应增加。
因此,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通常等于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中的本期支付金额与本期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变动金额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
1. 如果存在非货币性福利或合并范围变更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减少,上述等式可能不成立。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涉及职工薪酬的项目主要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等。此外,与职工有关的费用,如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等,通常按照受益原则,在费用项目中核算。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调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时,不仅要考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用”的当期支付额和应交个人所得税的变动情况,还要考虑直接列示在其他费用项目中的与职工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