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12月28日)下午举行的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张青松、支付结算司司长王胜等介绍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规定》将支付服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并对新业务类型与原分类方法的衔接提供了指导。
央行表示,关于新旧业务牌照的衔接,将坚持“平滑过渡”原则,对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按照新分类方法进行管理。一方面兼顾现行分类方法下的牌照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冲击小;另一方面保证新分类方法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避免因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导致法规频繁修改。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后予以发布,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问答环节
《条例》将如何引导支付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张青松:本次发布的规定适用于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据统计,这些支付机构每年交易量约1万亿笔,平均交易金额330元,与运营主体经营活动和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其建立健全充分的监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引导:
一是强调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明确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捷支付服务为宗旨,其监督管理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实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
二是要求支付机构“做强自身实力”。适当提高支付机构注册资本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以及治理结构、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是“回归支付业务本源”,引导支付机构聚焦提升服务水平,按照核准的业务种类和地域范围开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依法须经批准的业务。
四是鼓励支付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充分发挥支付机构用户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的优势,鼓励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我们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们强调,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维护支付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多条监管红线,引导支付机构牢固树立“合规就是生产力、竞争力”的经营理念,防范违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规定》与之前的“2号令”相比,有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支付结算部负责人王胜:在支付机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2号令逐渐落后于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比如,2号令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监管效力不足;2号令对支付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的业务监管,不利于强化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另外,2号令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划分支付业务类型,对市场上新兴的支付方式适应性不够。
新出台的《规定》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与2号令及监管实践衔接良好。同时,与2号令相比,《规定》:
一是将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夯实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制基础。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支付行业职责,制定支付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严格支付机构准入,防范业务违规风险,严防支付平台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更加权威透明。
二是注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规定》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实行“先证后照”管理,并规定支付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股权管理规定,还对公司治理、系统重要性机构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构建了“机构监管”框架。此外,从资金、信息等维度对支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在新的分类方式下,支付业务不受新的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响,无论支付业务的外在形式如何,都可以按照业务本质进行分类管理,更好地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实行“功能监管”。
三是进一步强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个别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信息、挪用用户资金等行为,《规定》明确支付服务协议中的公平原则,防范“不公平条款”;加强准备金管理,保障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明确用户信息处理原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督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护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规定》的出台将对当前的支付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张青松:《规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为今后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支付服务市场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以公平监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规定》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加强全链条、全周期监管,有利于加强监管实施,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秩序,有效防范业务异化、资金挪用、数据泄露等风险。
二是提高支付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规定》明确支付机构服务小额便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提升支付普惠、民生、适老服务能力。强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引导龙头支付机构发挥好“排头兵”作用,更加注重行业利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带头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互联互通,扩大生态开放。
三是推动高水平开放。《规定》给予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国民待遇,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境内外资金流通效率,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支付服务水平。
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新增业务类型如何与原有分类方法衔接?目前人民银行具体实施细则进展如何?
支付结算部负责人王胜:《规定》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本质出发,根据能否受理付款方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新的分类方法:一是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的外在形式如何,都可以按照业务本质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更好地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可以快速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划分为两种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法立足于业务本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的表层形式,有利于统一业务监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对于已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措施,将在《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关于新旧业务牌照的衔接,坚持“平滑过渡”原则,对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按照新的分类方法进行管理。一方面兼顾现行分类方法下的牌照框架,实现新旧分类的平滑过渡,不扩大原有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对市场冲击小;另一方面保证新分类方法的可扩展性,避免未来支付渠道、支付工具的迭代变化,避免因支付业务分类调整而导致监管频繁变化。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后予以发布,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为方便境外来华人员支付费用,中国做了哪些努力?
张青松:外国来华游客的支付便捷性是现在大家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此高度重视,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从全球零售支付工具的演变来看,一些外国来华游客出现支付困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家的支付习惯处于不同的阶段,彼此存在差异。正如您所指出的,我们都非常习惯移动支付,但很多外国来华游客,特别是来自欧美的游客,还习惯于使用银行卡和现金,支付习惯具有惯性。因此,必须解决双方支付和习惯差异造成的外国来华游客支付不便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专门工作机制,出台了指导意见,正组织各单位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这一解决方案可以概括为“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保障”。
一是优化外资银行卡受理环境。组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商户受理外资卡情况进行调研,会同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确定重点商圈、机场、火车站等主要涉外场所,指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加快开通重点商户受理外资卡,这就是“大额刷卡”。
二是丰富移动支付产品供给。引导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等推出“外卡内绑”“外包内用”、云闪付旅游卡等产品,创新研发数字人民币解决方案,满足境外来华游客移动支付需求。这就是“小额扫码”。
三是改善现金使用环境。组织银行进行ATM外卡受理改造,增加支持外卡取款的ATM覆盖率。继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整治工作。这是最后一道“现金保底”。
此外,我们不断优化账户服务,指导银行实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优化开户流程,提升外国人来华开立银行账户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开展宣传,组织人民银行系统和支付服务实体,充分利用境外签证中心、口岸、机场等线上线下渠道,开展覆盖面广、传播力强的宣传。
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都是支付服务的主体,从支付笔数来看,支付机构约占80%,银行约占20%;从支付金额来看,银行支付占比最高,支付机构支付占比最低。因此,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同构成了支付服务的主体,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为企业主体和广大公众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
所以,二维码支付、移动支付是我们引以为傲的名片,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是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给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带来的新解决方式,是好事。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正是基于这一点,才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我理解,《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第一,确保支付机构依法经营;第二,坚持小额、便民宗旨;第三,确保良性竞争、保持活力。人民银行是这个《条例》授权的管理机构,我们将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对各类支付机构,不管是龙头机构,还是中小机构,一视同仁,依法监管,确保它们为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支付服务。 同时,我们将继续打造健康、充满活力的支付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