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的,由其所属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摘要
2015年9月14日,庞某以开元公司名义与汇丰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明确约定混凝土标号、综合单价、付款方式及期限。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汇丰公司尚欠汇丰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83万元,故汇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20日,开元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十七冶公司先将工程款0.5元打入汇丰公司账户,代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2018年2月13日,庞某将商品混凝土款支付给汇丰公司。十七冶公司并未直接向汇丰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
判断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汇丰公司为该买卖合同的供货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庞某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项目经理的身份与汇丰公司签订了合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应当认定为本案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同时,开元公司向汇丰公司出具了《付款委托书》,从内容上可以确认,一方面开元公司同意参与该项目的建设,另一方面,开元公司还欠汇丰公司283万元商品混凝土款项。因此,虽然涉案《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未加盖开元公司的印章,但应当认定开元公司对涉案买卖合同关系承担责任。 此外,本案中虽然有庞某某实际施工人,但开元公司仍为该建设工程的管理人、受益人,应当对该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施工公司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当注意将资质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实际施工人所购商品混凝土用于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公司应对材料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庞某偿还汇丰银行混凝土款163万元及利息,开元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律”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是指建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意味着在第三人看来,被挂靠企业的人完全有能力代表被挂靠方进行合同谈判、开展其他经济活动。从法律上来说,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来说,这是一种代表行为,也就是说被挂靠方的行为就是被挂靠方对外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就是被挂靠方要对被挂靠方的对外行为负责。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建筑企业应尽量避免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风险远大于收益,如果已经发生关联关系,工程款结算必须通过关联方的公共账户进行,关联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或其他协议结算工程款,包括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加强对材料、劳务采购的监管,加强公司出具函件的管理,对分包方的对外债务进行全程监控,如发现有对外债务,应及时办理工程相关材料款支付等事宜,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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