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规则一: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罚息或者罚息计算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案例1-案例7)
案例一: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中国铝业华中铜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终332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罚金或者罚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参照逾期罚金利率标准计算”。由于华中铜业有限公司的每笔还款无法与所转让的应收账款一一对应,本院判决自最后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后(双方约定的缴款期限)即2014年10月15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息。”
案例二:贵州华瑞鼎兴能源有限公司与贵州织金龙城矿山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民诉初字第88号】认为,“关于原判决华瑞鼎兴有限公司向龙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是否正确,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型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以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判决华瑞鼎兴有限公司自本案一审受理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龙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判决正确。华瑞鼎兴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海峡金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金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诉初3816号】认为,“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是否过高。本院认为,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虽然海峡金安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声称逾期付款损失过高,但原判决认为,海峡金安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过高,本院认为,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但其主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4:杨光武与崔明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诉初2543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参照逾期付款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调整确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案件涉案损失按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并无不妥。杨光武主张一、二审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五:湖南三通经贸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及申请民事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民诉初1560号】认为,“基于已查明的事实,中铁隧道有限公司与三通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约定了800万元预付款的支付期限,但并未约定中铁隧道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案中的《补充协议》仅约定了800万元预付款以外的货款应按月利率1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此,三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800万元预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了一致。”中铁隧道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违约金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对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并无不妥。 因此,三通公司关于该800万元也应按15‰月利率计算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6:和县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香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请民事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民诉初1470号】认为,“对于镇怀安置小区7#楼、8#楼桩基混凝土未付款项,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7#楼、8#楼桩基混凝土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案例7:宁夏金河化工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373号】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购货协议中没有约定黄河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参考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标准计算。” “因此,金禾公司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
规则二: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案例8)
案例8:青海省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海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终258号】认定“一审判决在当事人实际履行2012年8月12日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前提下,依据合同法、《买卖合同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海鸿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逾期罚息利率增加30%,该部分违约金计算方式为:[0.75元(已完工工程造价)-0.58元(已付工程款)×6.15%(同期银行利率)×1.3(上调30%)]。2、双方在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因涉案工程并未实际完工,一审判决按实际完工工程价的2%计算违约金,即0.29元(0.38元×2%)。一审判决认为,上述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没有问题。”
规则三: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请求减少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调整。(案例9)
案例9:贵州新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建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民诉第4444号】认为,“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性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申请人新金源公司主张的每天1.3‰、1.8‰的标准,其年利率过高。在建工建筑公司申请减少金额,且新金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逾期付款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本案违约金标准,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本案违约金标准为违约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