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募股
员工持股平台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1. 何时办理股份支付
设立持股平台时,应根据激励对象是否已出资、持股平台是否持有股权确定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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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共享区
有很多种情况:
(
)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已向持股平台投入资金,但持股平台尚未取得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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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
(
)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已向持股平台进行投资,且持股平台已取得
首次公开募股
公司股份。
(
)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尚未向持股平台注入资金,持股平台也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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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分享。
(
)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尚未向持股平台出资,但持股平台已获得
首次公开募股
公司股票
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是何时进行股份支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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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股份支付
(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或
)第五条及
第六条规定,授予日为股份支付处理的起点,即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后立即可行权,
激励成本应当在授予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存在等待期的,激励成本应当在等待期内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相关成本费用自授予日至可行权日分期确认。
然而,一旦确定了授予日期,就可以确定何时处理股份支付。
第五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
2010
)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已经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已就股份支付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
一致同意,该协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否设立股权平台,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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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明确激励对象及授予方式
渗透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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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应当以企业股份数量作为股份支付:立即可行权的,应当一次支付股份。
股权激励费用计入成本与费用;附条件的,股权激励费用计入等待期成本与费用。
设立股权平台时,尚未明确确定激励对象,或者虽然确定了激励对象,但授予的穿透性规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