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快递被虚假签收怎么办?收件人应如何减少损失?

2024-09-11
来源:网络整理

“双十一”之后,看着心爱的包裹从物流信息中离他越来越近,“剁帮”更不用说有多激动了。但是,经常有快递员以“无人接听电话”、“无人接敲门”为由,未经收件人允许,将快递存放在门口、快递站、快递超市或其他存放点,有的甚至直接点击“签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 “ ” 没有收到自己的包裹怎么办?如果快递员被误签后损坏,买方应该找卖家还是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如果出现假签名,收款人首先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减少损失?

1. 快递“签收”后,卖家将赔偿缺失的部分

刘女士通过电商平台向卖家董先生购买了两条金手镯,共计3万元。董先生将珠宝委托物流公司搬运,保价3万元,总运费149元。物流公司的快递员在未经刘女士当面验收授权的情况下,将货物放入快递超市,同时在物流平台上签收。当刘女士取货后,发现一条手环不见了,她立即联系快递员说货物不见了,拒绝接受,快递员把快递带回去。随后,刘女士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卖家董先生和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和快递费3万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董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然如此,物流公司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呢?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分析,从网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本案中,刘女士与董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董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中,刘女士支付了货物的价款,即买方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而董先生作为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签收。在运输过程中,卖家董先生作为发货人,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运送给收货人,但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在未亲自接受和授权的情况下,将货物放入快递超市并在网站平台上签收,导致刘女士没有收到手环并退回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董某因未完成交货义务而违约,赔偿了货款和运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仅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董先生可以在卖方董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的争议中单独主张权利。刘女士未直接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或口头运输合同,因此法院不支持刘女士起诉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的请求。

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确立身份和责任。《民法典》第 512 条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货物交付,且通过快递物流进行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应由卖方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买方应在交付后承担。

2. 证据不足签收困难胜诉

在上述刘女士购买金手镯一案中,由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有虚假签名,董某单独起诉物流公司要求赔偿,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在裁判文书网络中,法官搜索“假签”作为关键词,发现很多情况下,买家因为被假签而没有收到包裹,卖家起诉物流公司但败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即如何证明快递被假签的事实。另一方面,快递签收的方式有很多种,不能片面地认为不签收发货就是违约。

胡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将生活用品邮寄给朋友,然后他看到快递员签名显示“签收收据,别人代他取”。 胡先生认为快递公司没有履行送货义务,遂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其法院, 要求赔偿损失并道歉。

在诉讼中,快递公司解释说,送货结果由快递员在系统上选择的人、前台和送货室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快递员不是自己签收的,收件人让快递员帮忙签收,所以写的是别人代他取的。如果派送不成功,快递公司会联系收件人再次派送;如未联络您,门上会张贴便条,邮件将在派递部门保管 12 天,12 天后仍未联系到您,将退回。本案中,收件人要求快递员代签收,公司系统记录了他人代公司送货和取件的情况,符合快递行业的派送规范,属于预约派送;只有在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做出这种说明,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公司会注明交货未送达或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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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产生争议的原因是双方对交付标准的理解不同。从服务提供商的角度来看,快递公司认为联系收件人并指示收件人改天重新提交邮件的时间应视为收到邮件的日期;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寄件人认为,应将邮件实际送达收件人的时间视为收件日期,才算作已送达。应该说,作为消费者和寄件人,寄件人想要及时掌握自己所寄送物品的实际送达情况(包括寄递人员是否能有效地联系到收件人,是否及时送达)是可以理解的。作为快递服务提供商,如果快递员同意收件人同意让快递员代为收取并在另一天重新送达,则在邮件查询系统中注明已根据其确定的配送规格被他人收取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消费者理解的差异, 但并非无事实依据的虚假捏造或故意欺骗,因此不应被视为构成虚假签名或欺诈。

除了别人的共同签名外,还有特快柜签名的情况。如果快递员未经同意将包裹放入储物柜,收件人是否需要支付账单?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送达约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并通知收件人或者收件人当面收件。收件人或收货人有权亲自接受货物。该条的实施肯定了快件收件人从行政法规层面指定收件人的做法,同时明确了投递和收件规则,面受理是收件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将面受理情况通知收件人或收件人。这也意味着,如果快递员在未经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被送入柜中,收件人可以拒绝接收包裹。同时,消费者有选择权,坚决抵制未经同意的被动消费。

3. 如何遏制虚假签名的混乱

虚签、暴力分拣、快递柜收费等问题一直是“剁头党”重灾区,也是快递行业的老难题。我们如何才能有效地整治和真正保护消费者和快递运输服务的使用者的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首先,一旦发现您的包裹被误签,收件人应及时与快递员取得联系,询问具体情况,联系流程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来修复。鉴于货物发货的冒险原则,卖家的积极性比较高,可以催促商家与物流公司对接,询问包裹情况。如果包裹未经同意而被放置在快递柜中,收件人应及时向快递公司投诉,收件人有权要求送货上门。另一方面,包裹验收也要全程追溯,如果货物不能签收就不能立即查验,用手机视频拍摄从开箱到查验的全过程更方便实用。寄件人还可以通过为贵重物品的价值投保来降低货物损坏的风险。

其次,在“双十一”等快递高峰期,快递公司应主动建立规则,规范公司员工的派送行为。例如,对于“已送达货物”和“未送达货物”的分类标准,是否能够兼顾快递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实际需求,是否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对于邮件投递状态,除了个人签名、前台签收、通讯室签收外,收件人是否可以预约重投,以及收件人签收后要求返回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客观可能或已经生成的投递结果表达式。对于已经形成的重要规范性内容,不仅要以合理的方式告知和提醒消费者,而且要在工作和服务中妥善落实相应的环节。总之,作为一家快递运输公司,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相关争议,赢得消费者的认可。

最后,行业协会和立法机构可以继续关注和研究,以帮助更彻底地遏制这种混乱。《民法典》对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等的规定中散布着邮件接收、运输、仓储、保管合同、交通事故责任等业务操作规则,《民法典》并未约定邮件服务合同,仅将邮件服务视为履行电子合同的一种方式, 这为邮政法或其他法律的修订和快递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空间。

用视觉中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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