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流量光环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广告机会。“九折优惠,领券立减50元”、“促销价XXX元”等广告信息经常出现在微信公众号下,但这些诱人的标语真的能给用户带来优惠吗?近日,一诺财经发现,微信公众号尾部投放的广告类型多样,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诸多问题。专家表示,微信作为广告发布平台,未能有效履行审核义务。
据微信官方介绍,微信公众号底部广告“基于微信公众平台,提供多种广告形式,可精准定制有效广告投放”。当用户登录不同的微信账号,打开同一篇公众号文章时,会看到底部广告展示不同的商品。
银雾财经注意到,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广告中放置的产品信息都会标注种类和图片,并突出“折扣”信息。用户点击图片后会自动跳转到广告主设置的登陆页,页面展示的产品信息也会更加丰富。一款除螨仪的宣传语突出显示“九折优惠,领优惠券立减50元”。点击进入登陆页后,除了描述产品性能的信息外,还在显著位置标注了“促销价349元”和“50元优惠券”,这意味着这款除螨仪扣除优惠券后的价格为299元。随后,银雾财经在某商场搜索同款除螨仪,其原价为298元。
微信公众号文章底部广告截图
点击除螨仪广告跳转登陆页截图
某商场搜索同款除螨仪截图
另一款智能手机在页面醒目位置同时标注了“划掉的价格”和“未划掉的价格”,划掉的价格为“1999元”,未划掉的价格为“599元”。虽然广告主在介绍产品时特意突出标注了“划掉的价格”,但用户看到这样的广告,难免会误认为划掉的价格就是产品的原价。
智能手机广告登陆页面截图
“商家会按照营销逻辑包装自己的产品,玩弄‘折扣’‘优惠券’等概念,但实际上消费者并没有买到更优惠的产品,这种现象在行业中非常普遍,叫过度营销。”行业观察员洪世斌对阴阳财经表示。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商品的“原价”是指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经营者在本交易场所完成的有交易单据的最低成交价;若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则以本次促销活动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原价。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律研究会会长仇宝昌认为,商家利用“低价折扣”、“打折价”等宣传语,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理解和判断,属于虚假广告的一种。
腾讯社交广告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告主在公众号投放广告时,可以根据所售商品类型精准定位微信用户,并有相应工作人员进行“一对一”服务进行后续运营。
一诺财经发现,虽然微信平台也提供了《广告素材审核规范》,但该规范并未涉及对上述现象的审核。
邱宝昌称,微信为广告主提供推广产品的形式和服务,属于广告形式之一,必须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若发布的广告内容未经过严格审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产品广告中明示“折扣”、“促销”等字眼,但商家也有“规避”折扣的策略。洪世斌透露,在营销手段上,类似产品会在广告中标明“9折”,但商家促销时只会推出1-2款产品。追究责任时,商家可以解释“限量”折扣产品已售完,也可以在不显眼的地方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欺骗他人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侯军表示,如果经营者对标注的“划掉的价格”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则应当根据页面宣传的商品销售价格及折扣信息,将划掉的价格认定为“原价”;如果此“原价”与实际原价不符,也构成价格欺诈;合同主体的认定,应当以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为准。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824件消费维权纠纷案件中,有近400件为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标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是借助网络进行的,且其形式不断更新。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8年整体规模预计将突破4000亿元,违法互联网广告也日益成为监管部门执法的重点。
此前,3月29日,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报道,有观众举报今日头条发布违法虚假广告。随后,央视在广西南宁对今日头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存在违法“双跳”行为。4月4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对今日头条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约23.6万元,并处以广告费三倍罚款,罚没总额约94.4万元。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审查、核实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微信审核团队要长期严格监管审核微信发布的广告并非易事,在外链数量庞大的情况下,任务更加艰巨。但不能只依赖用户举报,微信应该从自身角度,加强商户页面版块的设置,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