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饰公司诉弘宇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 30 万

2024-09-18
来源:网络整理

赛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诗公司)发现莱州市宏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上销售带有赛诗公司授权商标及特定图标的手提包,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宏宇公司及抖音直播平台所属公司诉至法院。本案是将带货直播场景中的直播平台认定为电商平台的案件。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宏宇公司赔偿赛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原告赛诗公司诉称,其通过阿加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 ”等两个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被告宏宇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抖音直播平台账号对印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个手袋进行直播销售,侵犯赛诗公司的商标权;被告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博公司)作为抖音直播平台的运营者,对宏宇公司的上述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与宏宇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宏宇公司辩称,其销售涉案商品已取得第三方合法授权,且因其认知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判断涉案商品是否为侵犯涉案商标权的商品,且其已提供涉案商品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宏宇公司还称,抖音直播平台未能确保用户有效阅读、了解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的内容,未告知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后果。

微博辩称,赛诗可以通过涉案商品落地页展示的卖家信息维权,微博还向赛诗披露了涉案抖音直播用户的信息,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已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此外,微博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实了抖音直播用户信息及涉案商品,目前涉案商品已下架。抖音直播平台不是电商平台,微博也不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商标的设计图样、核定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价签上的争议标识以及赛石公司未将涉案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的事实来看,宏宇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者豁免的规定,宏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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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抖音直播平台所属平台类型的认定,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和网络营销模式的多样化,目前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平台已不局限于以电子商务为主营业务的传统平台,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内容生产、提供为主要业务的平台也逐渐向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对于后者,如果其实际向交易双方提供的服务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定义,则其经营的平台也应当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

基于此,考虑本案中抖音直播平台用户通过开启“商品展示”功能即可从事网络营销活动,平台直播界面展示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平台“商品展示”后不会被跳转至其他平台而是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自己的账号中直接查询到自己对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且在观看直播时需在抖音直播平台界面点击购物车进入店铺平台完成购物。认定抖音直播平台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为其平台上的交易方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是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博公司作为抖音直播平台的运营者,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同时,法院认为,直播电商平台的电商活动有其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格的事前审查标准,而应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准入机制、是否制定并公开直播营销管理标准或平台公约、是否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及产品履行审核、是否制定负面清单、是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否建立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事后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据此,法院认定微博公司对被诉行为履行事前审查、提醒、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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