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RRRRRR 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提高效益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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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参考文件】中央高等学校基本科研费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等学校基本科研费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等学校基本科研费用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等学校基本科研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等学校基本科研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科研费用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融合”等项目。项目设立与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2.“单独核算、跟踪评价”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财务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政策、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第四条研究所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以及资金的核算;其他各部门、学院(部、处、中心,以下统称学院)按职责分工完成工作。

3.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第一直接负责人,对项目执行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档案等负第一直接责任。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第六章 资助类别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以下资助类别:(一)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二)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三)精品文科支持计划;(四)基础研究提升计划;(五)自由探索支持计划;(六)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第七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主要资助新聘任青年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研究工作应当贴近学校主要服务领域或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第八条 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主要资助符合学校服务宗旨的项目

4.学科主要领域和发展方向的团队和个人,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第九条:文科精品支持计划。主要支持经管类、人文类、思政类、外语类等学科领域的青年教师,重点支持能够有效支撑国家、行业、地方发展战略,契合学校发展需求,有效提升学生人文素养,具有鲜明特色和发展前景的研究方向,培育国家社科项目,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文科精品研究方向。第十条:基础研究提升计划。重点培养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等青年项目的教师,深化研究内容,拓展研究方向,提高研究水平,实现青年项目向一般项目的升级。第十一条:自由探索支持计划。主要资助各学院凝聚学科发展。

5.方向,开展独立系统研究,逐步提高学科研究水平,培育形成研究团队。 第十二条 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主要支持国家和国防重大需求,以及具有发展潜力、引领未来科技发展的战略新兴方向。凝练科学问题,开展前沿探索、学科交叉和重大技术突破,为争取五类国家科技计划和同等重大国防重点项目奠定基础,培养长江、青年精英人才等顶尖人才。适当向船舶与海洋工程先进技术研究院、核安全与先进核能技术研究院、中国制造与国家安全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以及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青年教师倾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订任务单、实施、验收等。各计划

6.项目组织部门负责项目资助管理制度设计、项目评审、过程管理、最终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配合研究院完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汇总和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平台数据上报工作。各组织部门协同完成各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检查、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各学院、所(中心)负责对拟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各类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申请人引进在国外学习、工作的专家、学者,且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申请人作为负责人在期限内只能承担1项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科研经费支出比例_科研经费核算办法_科研经费支付办法

7.对于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完成前,不得再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第十六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和研究院共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确定资助人员范围。各学院组织项目申请和评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确定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研究院审核实施。研究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第十七条 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优质文科支持计划由研究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所(中心)组织项目申请,研究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研究院组织,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学校分管科研领导审批。

8. 事后实施。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组织制定基础研究推进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研究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的资助额度制定实施方案,经研究院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项目申请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院评审后,进行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总预算量化、超过总预算立项、先讨论、先批准、先执行”的年度原则进行管理。如项目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计划开展,学校应取消项目,收回剩余资金。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应单独设账。对于一年以上的科研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计算年度预算。

9.安排预算,拨付资金。鼓励各学院自筹资金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套资助制度。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范围,合理编制资金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根据年度拨付资金逐年编制项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检测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以工资收入支出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及福利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缴纳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补充

10.加强经费使用预算审核批准工作。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限届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办理项目资金决算结算。各年度项目结余资金应追回至基本科研业务费帐户,各年度项目未使用的资助指标应追回。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对各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计划任务书预期成果填写完成意见。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时,必须以适当形式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主要参考文件](

11、ies)字样,否则不作为项目验收有效材料。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设立应当坚持民主、公开、透明,项目设立的有关直接负责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结果。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中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学校机构调整,相关职责相应调整。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科技文号)、《关于成立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发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做好20RR《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校科技文号)等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部门发布的新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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