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单位拒绝提供内部平台数据
使用证据支持员工的要求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至2020年,王某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王某却被拖欠运费16万余元未支付。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通过微信发给他的货运明细单,但明细单上没有签名或盖章。被告不接受详细清单,并要求王某提交原始提货单以核实所欠运费金额。王先生表示,由于送货单数量较多,他并没有想到会通过诉讼来解决,所以他并没有保留所有原来的送货单。配送订单均通过物流公司平台配送,每月覆盖一次,只能通过物流公司系统账户在平台上查询。
该物流公司承认所有配送订单均通过平台配送,但表示该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已解散,许多部门已不复存在。因此,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信息,也无法再提供物流平台上的数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虽然未能提交其主张运费的全部物流基本单据,但其已提交了部分单据,并就其无法提交全部基本单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考虑到该类行业的日常运作模式、单证本身的数量,以及王先生作为接收订单的承运人与物流公司作为发货人发出订单的差异,与基础物流的接近程度材料及保管能力,王某所陈述的无法提交全部材料的理由是合理的。因此,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将运价明细清单发送给王某后,物流公司并未认可运价明细清单的真实性,物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物流公司作为发货人,本身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证或相应证据,且作为调度平台的用户,无法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的运费数额予以认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请在欠条上仅写笔名
通过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后
支持原告的请求
案件基本事实:
高和卢是老乡,五年前一起来北京打工。他们通常互相称呼对方的昵称“小梅”和“小安”。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欠条,但欠条上只有两人的昵称,没有身份证号码。卢某失踪后,高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归还贷款。但高提交的欠条上写着:“小安向小梅借了7000元”。未显示高某和卢某的全名,无法证明借款人就是卢某。庭审中,法官与高某沟通后发现,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他为了缓解家里的经济压力,辍学来到北京打工,保留证据的意识并不强烈。另外,由于他的家庭贫困,7000元是一家人几个月的生活费,这对他来说是一笔巨款。因此,当高某找不到卢某时,他被迫起诉卢某。
经过耐心交谈,法官引导高某一步步回忆起整个贷款过程,寻找可能的证据线索。高记得贷款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的,并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不过,支付宝账户上只显示了卢某的用户名和昵称,并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出协议询问函,获取支付宝收款人的实名认证信息。运营商回复信中的实名认证信息显示,收到高某转账的收款人为卢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提交的欠条,并结合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向高某借钱的人就是被告人卢某,故对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三
聊天记录截图“断章取义”
庭审过程中,登录微信并出示完整记录,以查明事实。
案件基本事实:
周提出与雷合作转售二手车。双方出资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出售。当周某想约雷某洽谈汽车销售事宜时,雷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周某见面。随后,在周某多次追索剩余欠款后,雷某将2000元转给周某后就失踪了。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雷某立即偿还8500元。
雷某承认,双方曾合作倒卖二手车。双方事先约定,各自支付部分转让费、上市费等费用。但周某并没有出钱,雷某也不承认欠周某任何钱。由于双方从未签署过书面协议,且合作转售车辆的沟通方式为电话和微信,因此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截图。但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周某解释称,双方微信聊天十分频繁,且并非全部与合伙关系有关,因此他只提交了部分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
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过程中登录微信,按时间顺序出示所有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所有保存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车辆售出后,雷某给了周某2000元,随后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但始终没有兑现。经核实所有证据,周某在多次追讨剩余债务的过程中,主动同意再给雷某1500元,降至7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企业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的,合伙人出资相等的,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不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占合伙企业整体比例较大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必须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周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联合购买车辆后续问题的处理情况。双方协商过程中,雷某同意支付周某8500元。随后,周某同意雷某少付1500元,双方按协议履行。因此,法院判决雷某应支付的金额为7000元。最终,法院判令雷某赔偿周某7000元。
此次讲座是顺义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践行“我为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未来,顺义法院将不断拓展普法渠道,创新普法形式,增强普法效果,为区域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供稿:牛嘉文
编辑/卢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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